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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庆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凤)庆,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曾因犯盗窃罪、非法制造枪支罪、私藏枪支罪,于1996年1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2006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庆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庆为多得到征地赔偿款,先后窜到鲤南镇X村温某某1、温某某2、温某某3的龙眼树地里,盗挖温某某1栽种的龙眼树13棵、温某某2栽种的龙眼树6棵、温某某3栽种的龙眼树20棵,之后栽种到自己的田地里。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温某某1的13棵龙眼树价值为人民币1833元、温某某2的6棵龙眼树价值为人民币846元、温某某3的20棵龙眼树价值为人民币1600元。

2、2010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庆多次窜到鲤南镇汽车站边鲤中集资房林某某1工地上,盗窃工地上的钢筋、水管等建筑材料。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建筑材料价值为人民币1894元。

本院还查明被告人陈某庆还具有下列量刑情节:曾因犯盗窃罪、非法制造枪支罪、私藏枪支罪,于1996年1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减刑于2006年12月2日刑满释放;案发后,经所在村干部协调,被告人陈某庆的亲属分别退赔给被害人温某某x元、温某某x元、温某某x元;公安机关亦从被告人住处缴获林某某1被盗的全部建筑材料,发还林某某1。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赃物照片与现场指认照片,书证搜查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本院(1996)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莆田监狱释放证明书、仙游县公安局鲤南派出所工作说明,被害人温某某1、温某某2、温某某3、林某某1的陈某,证人陈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的原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713元,其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前罪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庆在一年内多次实施盗窃,可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能自愿认罪,且已全部退赔,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二0一二年四月八日止)。

二、上述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国忠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蔡瑜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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