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开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魏建莲、胡定苗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朱银担任记录。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于2006年8月13日以做生意需周转金为由向原告借钱,并写下欠条承诺于2006年8月底前归还x元,但直到2008年7月份仍未归还。原告于2008年7月向法院提出诉讼,2008年7月3日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重新写了一份欠条,并承诺于2008年7月底前归还所欠借款x元,期间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x元借款,并支付从其承诺还款日期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银行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于2006年8月13日以做生意需周转金为由向原告张某某款x元,写下欠条承诺于2006年8月底前归还x元,至2008年7月份未归还。2008年7月3日,被告重新写了一份欠条,并承诺于2008年7月底前归还所欠借款x元,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且下落不明,原告于2010年5月24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借条原件1份、当事人陈某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被告理应按约定的期限及时偿还借款,但被告未能履行,被告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虽未约定利息,但被告应当支付借款逾期后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逾期利息(本金x元的逾期利息从2008年8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15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标

人民陪审员魏建莲

人民陪审员胡定苗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朱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