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沈阳北方建设集团与被申请人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沈阳北方建设集团。

负责人李某某,系该集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黄某乙,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X街X号。

申请人沈阳北方建设集团与被申请人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青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王银华、陈兴田参加评议。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沈阳北方建设集团于200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北方建设集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沈阳北方建设集团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沈阳北方建设集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青

代理审判员王银华

代理审判员陈兴田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白凤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