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鲍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鲍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0)锡法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鲍某某受雇于张某某负责图纸和材料预算,报酬150元/天。2009年7月27日14时许,鲍某某在张某某承包的一工地工作时,从7米高处坠地受伤,被送至医院救治,前后共住院30天,行脾脏切除手术。2010年8月19日,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锡中西医司(2010)法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鲍某某之损伤构成八级伤残,鲍某某的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事后,双方对伤残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张某某仅支付现金5000元,最终未能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法医鉴定书意见书、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鲍某某在受雇期间、受雇地点,从事施工活动,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鲍某某要求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予以支持。鲍某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符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判决:张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赔付鲍某某x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鉴定费1600元,合计2240元,由张某某负担。

判决后,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鲍某某是受吴某某的雇佣,与上诉人不存在雇佣关系。2、被上诉人鲍某某的工作是看图纸和材料预算,被上诉人超越雇佣活动的工作范围,对该人身伤害的结果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存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上诉主张。

被上诉人鲍某某辩称:其受雇于张某某负责看图纸和材料预算。事发时,因只有一个电焊工在屋顶烧屋架,缺少辅助工,同时该屋架是四面落水的,技术要求高,烧坏一点就要返工,其比较清楚尺寸的安排,所以上去帮忙。上诉人张某某就在现场,并未阻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张某某主张被上诉人鲍某某是受吴某某的雇佣,为此向本院提供一份2009年8月21日的签证审批表并申请证人汪剑出庭作证。签证审批表上项目名称为芦家湾观光园员工宿舍彩钢屋顶项目,建设单位一栏签名为张某某,施工单位一栏签名为吴某某。证人汪剑出庭作证称涉案工程项目是张某某转包给吴某某的。被上诉人鲍某某认为,因吴某某本人未到庭,故对签证审批表上吴某某签字的真伪无法判断,且该签证审批表是事发后形成的。张某某把工程转包给吴某某,他是知道的,但他是受张某某的雇佣在工地上负责看图纸和材料预算的。事故发生后,他被送往金坛市中医医院救治,入院手续是张某某办的,手术费用也是张某某支付的。为此向本院提交一份有张某某签字的手术同意书。上诉人张某某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因为当时情况紧急,是为了动手术。吴某某当时不在场,他在办理入院手续及医疗费预交工作。

上述事实,有签证审批表、手术同意书、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鲍某某受何人雇佣2、鲍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已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鲍某某受雇于张某某的事实,一审庭审中有证人沈某某出庭作证和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的自认,原审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二审诉讼期间,上诉人张某某反悔,主张鲍某某受雇于吴某某,但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鲍某某因见只有一个电焊工在屋顶烧屋架,缺少辅助工,同时该屋架是四面落水的,技术要求高,烧坏一点就要返工,鲍某某比较清楚尺寸的安排,所以上去帮忙,不慎从高处坠地受伤,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鲍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张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张某某认为被上诉人鲍某某超越雇佣活动的工作范围,对该人身伤害的结果应承担相应责任,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俞彤

审判员王一川

审判员潘晓峰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晓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人身 损害赔偿 某某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