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金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化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文某(化名),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金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现查明,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子郑梓轩于X年X月X日出生,至今尚未满1周岁,该案亦不具备立案受理的其他法定情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之规定,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婚生子至今未满1周岁,且该案不具备立案受理的其他法定情形,故本院应不予受理原告的离婚诉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金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海燕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邓长颖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离婚 纠纷 被告 金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