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德刚,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涛,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海岸大酒店。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长胜,沈阳盛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日报社。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平,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报社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与被告金海岸大酒店、被告沈阳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王某航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王某、马越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6年6月14日以与被告金海岸大酒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某航
代理审判员马越飞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翼飞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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