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曹某某、许昌市坤鑫工贸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市坤鑫工贸有限公司。

代表人黎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亚涛,河南金年华(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毛大军,河南金年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许昌市坤鑫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鑫公司)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郏县人民法院(2010)郏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坤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亚涛、毛大军,被上诉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查明,前被告曹某某购买原告汽车付部分车款后,下欠车款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款x元,时间为2008年11月12日。2009年11月12日原告持欠条起诉,请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诉讼中,被告曹某某申请本院调取原告原法定代表人李茂成的证言,本院依据被告的申请调查了原告原法定代表人李茂成,李茂成称:被告曹某某在其刑拘之前已把欠款全部还清,被告曹某某已不欠原告货款。

另查明:1、原告许昌市坤鑫工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至今仍为李茂成;2、原告原法定代表人李茂成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2009年1月6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现该案还在审理中;3、原告现以原公司股东黎某某为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车辆买卖所引起的债权纠纷。经查,被告曹某某在购买原告车辆后下欠原告货款x元。被告曹某某在李茂成刑拘前通过不同方式已向李茂成清偿完毕,被告李茂成在刑拘前系原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李茂成收取被告下欠货款x元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欠款李茂成收取后,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有询问李茂成的询问笔录在卷为证,现原告持被告原先为其所出具的但已履行完毕的债权文书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许昌市坤鑫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负担。

坤鑫公司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持有的被上诉人亲笔书写的《欠条》证明被上诉人欠上诉人x元,被上诉人对该欠条无异议,称款已还清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原审法院应当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而原审法院仅凭刑事被告人李茂成的一面之辞,就将该款一笔抹掉,实属枉法裁判。○2原审法院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是以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而当我方提交上诉状后,又下一补正裁定,强行将判决书补正为裁定书,而并未将案件受理费及上诉期限进行补正,实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曹某某答辩称:原欠上诉人x元购车款属实,后来陆续都还清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坤鑫公司持曹某某所写的欠条起诉曹某某还款,曹某某辩称款已还完,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债权债务纠纷,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一审法院只进行程序审理不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2010)郏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胡全智

审判员尚少辉

代理审判员孙世峰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