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胡某某诉被告抚顺市人民政府清运煤矿行为违法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抚顺老虎台石化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抚顺石化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抚顺市人民政府,地址抚顺市顺城区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市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系抚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佟某某,系抚顺市规划设计院部工程师办公室主任。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抚顺市人民政府清运煤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申请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回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5日指令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抚顺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周某、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11月22日被告成立的抚顺市绿都指挥部(以下简称绿都指挥部)对原告经营的抚顺市新抚油制品厂(以下简称新抚油制品厂)厂区内堆放的煤矿实施了清运行为。

原告诉称,2003年11月22日上午,被告没有通知原告,擅自用铲车和大型自卸车若干台,装运走原告堆放在自己的场地(东林路X-X号)内的煤,原告发现后前去制止,被告的车队仍不停止装运,经询问运煤人,才知道是被告所属机关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指使盗运原告的煤。原告要求被告当场出示执法文书及规定的身份证件时,被告承认没有执法文书和没带身份证。在原告坚持要求下,被告停止了装运原告的煤,并告知下星期一送达执法文书后再运煤。原告请人计算得知,被告运走原告煤总量是1472.06吨,价值x.16元,其他费用直接损失600元,共计x.16元。被告是绿都指挥部拆迁组成员之一,在没有执法文书且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装运迁走原告的煤,属于盗窃行为,违反了国家《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是违法行政行为。被告在装运走原告的煤之后第三天,向原告补送了执法文书。原告以抚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向抚顺市顺城区法院起诉,现已撤回上诉,以抚顺市人民市政府为被告重新起诉。综上,请求本院裁判被告擅自运走原告煤的行为违法,裁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造成原告损失x.16元,裁判被告负担诉讼费,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抚顺市人民政府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答辩,且在庭审中辩称,2002年抚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为搞好采煤沉陷区生态恢复,决定利用采煤沉陷区土地植树绿化,建设“绿都抚顺”,并成立了绿都指挥部,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2003年9月,在第一期大面积植树工程中,原告的一堆煤矸石直接影响了植树绿化。经调查,原告堆放的煤矸石所占土地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为非法用地。为此,抚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派员多次督促原告尽快将煤矸石迁走,但原告拒绝迁走。绿都指挥部于2003年11月22日让抚顺市大强实业公司组织车辆对原告非法用地所存放的煤矸石实施清运,在清运到第三车时,遭到原告阻挠,清运工作随即停止。本案系原告违法占地引起,故原告应负全部责任。在清运过程中,绿都指挥部清运的是煤矸石,数量为3车,大致20多吨,而不是原告所说的1470吨煤。原告所述没有事实依据,纯属恶意诉讼。综上,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原告的恶意诉讼予以训诫。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录音带,用以证明原告请求被告共同测量被告所拉走煤的数量。2、现场拉煤照片12张,用以证明被告拉走原告煤的事实。3、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煤占用场地合法。4、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市政府允许出租、租赁该土地。5、煤的样品和照片,用以证明被告运走的煤的质量。6、计算图表,用以证明被告运走煤的数量。7、(2004)抚中行终字第x号、(2004)顺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用以证明本案的被告应为抚顺市人民政府。8、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用以证明被告执法没有依据。9、抚顺市公安局东公园派出所证实,用以证明被告擅自运走原告的煤。10、绿都指挥部证实材料,用以证明运煤行为是绿都指挥部的行为。11、证人高英杰庭上出证,用以证明原告煤的数量。12、情况说明,用以证明原告相关证据在强拆过程中被毁,不能提供。原告于2005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部分撤销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撤销其起诉状中第二项即赔偿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李守强询问笔录;2、董恩才询问笔录,1-X号证据证明拉走的不是煤,而是煤矸石,以及拉走的数量和质量。3、胡某某庭审笔录,证明被告已经多次通知原告。4、出警记录,证明当日拉走的是煤矸石。5、煤矸石样品及照片,证明拉走的是煤矸石。6、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7、绿都指挥部证实材料,6-X号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

在本庭审查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X号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厂区内没由原告提供的实物样品;对原告证人的出证提出异议,认为证言内容虚假。原告对被告提供的X号证据有异议,认为被告拉煤之后收集的证据不合法;对X号证据有异议,认为被告先拉煤而后下通知违反了法定程序。

经本庭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X号证据,因声音模糊不清,故不予采信;X号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实施了清运原告煤矿的行为,故予以采信;X号证据可以证明新抚油制品厂租用抚顺挖掘机制造厂配件公司的场地进行经营,故予以采信;X号证据可以证明抚顺市政府曾作出会议纪要决定在抚顺挖掘机制造厂配件公司不搞搬迁;X号证据不能说明该样品系从拉煤现场取得,故不予采信;6、X号证据系原告方自行测量计算的经过及结果,缺少辅助证明,故不予采信;X号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诉讼经过,故予以采信;X号证据可以证明被告行为程序违法,故予以采信;9-X号证据可以证明绿都指挥部实施了清运煤矿的行为,故予以采信;X号证据与本案无直接联系,故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1-X号证据系被告方雇佣司机的证明,不予采信;X号证据不不能说明被告多次通知原告,故不予采信;X号证据中报警情况系传来证据,故不予采信;X号证据系被告实施清运煤矿之后取证,违反法定程序,故不予采信;6-X号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行为合法,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1999年11月10日,新抚油制品厂与抚顺挖掘机制造厂配件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该协议于1999年12月3日经抚顺市新抚区公证处予以公证。之后,新抚油制品厂使用抚顺挖掘机制造厂配件公司场地从事经营活动。2002年被告成立了绿都指挥部,负责采煤沉陷区土地植树绿化。2003年11月22日,绿都指挥部未经原告允许,对原告经营的抚顺市新抚油制品厂厂区内堆放的煤矿实施了清运行为,原告对清运行为进行制止,并拨打110报警。绿都指挥部对所运走的煤矿未返还给原告,也未告知其煤矿的去向及处置后果。2003年11月24日,抚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对新抚油制品厂(原告)作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事后,原告对绿都指挥部运走的煤矿数量进行了测量,并将厂区内剩余的煤矿出售、运走,现该厂区内已经栽种树木。2004年原告以抚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二审中原告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绿都指挥部作为由被告组建并赋予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具备独立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不服绿都指挥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抚顺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是正确的。绿都指挥部以原告非法占地为由,对原告厂区内的煤矿实施了清运行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煤矿的占地是非法占地。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非法占地处理的职权赋予了土地管理部门,被告没有处理非法占地的职权。绿都指挥部先实施清运,后作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综上,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缺少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故应确认该行为违法。在本案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其诉讼请求第四项,即判决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请求。原告于2005年8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部分撤销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撤销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第二项,即撤销其赔偿请求,故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二、四项不作审查。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于2003年11月22日对原告煤矿的清运行为违法。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祝妍

审判员赵士元

代理审判员张宇声

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春野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3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