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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请求确认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政府认定其被拆除房屋为违章建筑行为违法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新城子分局实施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沈行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告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政府,机关所在地沈阳市新城子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蹇某,系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齐永森,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系新城子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新城子分局,机关所在地沈阳市新城子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马某甲请求确认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政府认定其被拆除房屋为违章建筑行为违法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新城子分局实施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于200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6年2月23日受理。因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明确,故在开庭审理前,原告马某甲选择了请求确认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新城子分局实施拆除行为违法一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选择确定的诉讼请求,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李某萍

代理审判员李某魁

代理审判员唱英梅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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