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梦宝家具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彩熠,系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艳红,系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铁西分局,地址沈阳市铁西区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沈阳梦宝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宝公司)诉被上诉人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铁西分局(以下简称铁西区执法局)强制拆除围墙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5)沈铁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审认定,2004月4月20日铁西区执法局与沈阳市铁西区城市建设局、沈阳市铁西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共同向梦宝公司作出X号拆迁通知,要求梦宝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将影响道路拓宽改造、影响周边环境的建筑物及私搭乱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执法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有合法手续的,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持相关有效证件到铁西区执法局办理登记。逾期视违建处理。铁西区执法局于2004年4月26日将梦宝公司位于沈阳市铁西区X乡X村域内的企业围墙部分拆除。
原审认为,铁西区执法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辽宁省沈阳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辽宁省政府《关于在沈阳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职权依据合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梦宝公司围墙为违章建筑认定事实清楚。对梦宝公司主张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之规定,判决驳回梦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梦宝公司上诉称,其不存在违法事实,被上诉人不具有强制执行的职权依据,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没有证据支持,程序严重违法,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判,确认被上诉人强行推倒上诉人围墙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并赔偿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铁西区执法局答辩意见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西区人民法院(2005)沈铁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铁西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
审判长祝妍
审判员赵士元
代理审判员张宇声
二○○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李春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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