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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甲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10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郁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甲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蔼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曹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判处刑罚。

被告人曹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愿意依法赔偿因交通事故致唐秀英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5日7时许,被告人曹某甲无证驾驶自有的一辆套牌湘M-x面的车,自祁东县X镇X村开往印塘村X组方向,途经印塘村X组地段时,遇被害人彭玉秀(X年X月X日生)自右往左横过公路,由于被告人曹某甲处置不当,致车头左则将唐玉秀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某甲将唐玉秀送至归阳镇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后,被告人曹某甲又将唐玉秀送至唐玉秀家里。当天12时许,唐玉秀死亡。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曹某甲驾驶机动车辆遇行人横路避让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祁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枝术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唐玉秀系生前头部被撞,导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的家属向被害人唐玉秀的亲属预付了赔偿款二万元。2010年10月4日21时35分,被告人曹某甲在广州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曹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供述其无证驾驶自有的一辆面的车撞倒被害人唐玉秀的时间、地点,还供述在事故发生后,他将唐玉秀送至医院抢救以及唐玉秀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经过情况。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他坐在曹某甲所驾面的车的副驾驶室,当车行至印塘村X组一户人家的新宅基地时,突然有一个老太太从路的右边往左边横路,看到车子来了就往左边跑,曹某甲因刹车不及,车子左前侧就将老太太撞在地上。下车后,是他与曹某甲将老太太送到归阳医院抢救的。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曹某甲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情况。

4、证人曹某乙的证言,2010年7月25日7时许,被告人曹某甲驾车从归阳三冲方向来的,车速不快。当经过他新建房屋地段时,被害人唐玉秀从公路X路至左边,曹某甲急刹车十多米远,车头还是将唐玉秀撞倒在地。曹某甲立即下车,将唐玉秀送至归阳医院去抢救去了。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被告有曹某甲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地点和现场情况。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曹某甲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路避让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唐玉秀系生前头部被碰撞,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8、被害人唐玉秀的户籍证明,证明唐玉秀系X年X月X日出生的。

9、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股证明,证明被害人唐玉秀的亲属已领取了被告人的赔偿款二万元。

10、被告人曹某甲的户籍证明和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和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过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曹某甲亦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曹某甲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曹某甲从轻处罚。为了维护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2011年4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来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樊文生

人民陪审员罗红军

人民陪审员何鑫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肖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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