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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甲故意杀人,王某乙、樊某丙包庇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甲,又名樊某娃,男,55岁,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洛南县,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2007年12月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女,54岁,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洛南县,汉族,不识字,住(略),农民,系被告人樊某甲之妻。2007年12月3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樊某丙,女,22岁,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洛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系被告人樊某甲之女。2007年12月3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3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甲故意杀人,王某乙、樊某丙包庇一案,由商洛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5月5日以商检刑诉字(2008)第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某某,被告人王某乙、樊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甲、王某乙近几年来常遭到其子樊某明无端辱骂殴打,引起樊某甲的愤恨。2007年11月30日樊某明又两次因琐事辱骂其母王某乙,王某气出门。当晚9时许,被告人樊某甲指责樊某明不该辱骂王某乙,樊某明不但不听,反而又辱骂其父。被告人樊某甲遭到其子的无端辱骂十分气愤,遂顺手拿起身旁的木棍向樊某明的头部猛击数下,致其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樊某甲找回在邻居家看电视的妻子王某乙、樊某丙,并告知被告人樊某丙是其将樊某明打死的。后三人将樊某明的尸体移至房后通村X路边,伪造樊某明外出行医遭遇意外的假象,并清理现场,企图隐匿罪证,逃避罪责。经法医鉴定,樊某明被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及窒息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某甲、王某乙夫妇因儿子樊某明先天性右腿残疾,对其长期溺爱。近年来,常遭到樊某明的无端辱骂、殴打,樊某甲夫妇忍气吞声不愿声张。2007年冬季樊某甲因不堪忍受儿子的多次辱骂欲离家出走,被女儿樊某丙劝阻。2007年11月30日下午4时许,樊某明又无端将半瓶盐倒进王某乙炒好的菜里并辱骂其母,当晚8时许,王某乙植树干活回来准备洗脚,发现三个暖水瓶都没有水,就说:“一大笼子叶子都烧不下三壶水,谁把水用了”樊某明骂到:“你日你母猪妈的脚还配用热水,洗烧的水就是叫人用哩。”声音越骂越大,樊某甲听见后从灶房出来指责樊某明,樊某明不但不听反而辱骂其父,王某乙见状负气出门躲开,樊某明继续辱骂其父:“你日你妈样子稀,叫你妈你爸把你多余生上几千几万,摆上几行行,那个好挑那个,你妈你爸咋要下你这种,就恁不是松。要下你这种,爱管闲事情……”。被告人樊某甲遭到其子的辱骂非常气愤,遂顺手拿起身旁的一根约二尺长的木棍向樊某明的头部猛击数下,致其当场倒地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樊某甲找回在邻居家看电视的妻子王某乙、女儿樊某丙,并告知被告人樊某丙是其将樊某明打死的。三人商议中,樊某甲提出将樊某明的尸体转移出去,伪造樊某明外出行医遭遇意外的假象。王某乙即取来樊某明行医所用的针管、药品等物装入塑料袋,后三人合力将樊某明尸体抬至房后通村X路边。返回后三人清理现场血迹,企图隐匿罪证,逃避法律追究。经法医鉴定,樊某明被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及窒息死亡。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樊某甲供述

樊某明在家经常打骂他和王某乙、樊某丙。2007年11月30日下午樊某明因为做饭放盐的事情骂王某乙。晚上八点左右,樊某明又因用开水的事情辱骂王某乙,王某气出门。他指责樊某明不该辱骂其母,反而又遭到樊某明的辱骂,他一气之下就顺手拿起靠在杏树旁二尺左右的木棍朝樊某明头部猛击一下,樊某明倒地后,他又持棍朝其头上打了一下。事发后,他找到在邻居家看电视的妻女,并告诉她们樊某明被他打死了。他提出将樊某明的尸体抬出去,制造樊某明外出行医遭遇意外的假象,商议好后,他们三人将樊某明的尸体抬到房后的通村X路上,并把装有药品的塑料袋放在樊某明尸体旁边。返回家后,他用土将遗留在现场的血迹一渗,打扫后,王某乙把这些沾血的土拿出去倒了。

2、被告人王某乙供述

儿子樊某明先天右腿残疾,他们夫妻两个长期溺爱他,樊某明长大后在家经常无端滋事打骂他们。2007年11月30日樊某明因在菜里放盐和用开水与她先后两次发生争执,辱骂她的话很难听,樊某甲指责樊某明不该骂其母,反而也遭到樊某明的辱骂,她很生气就以去找女儿为借口出门躲开。当天10时许,樊某甲找到她,告诉她樊某明和他吵架的时候生气碰死了,她从樊某甲的表情上怀疑是他们父子打架时樊某甲失手将樊某明打死了,后樊某甲提出将尸体抬出去,制造樊某明外出行医时遭遇意外的假象,她就用塑料袋装上樊某明平时行医时用的药具,三人将尸体抬到房后的通村X路上并将塑料袋扔在尸体旁边。回家后,樊某甲把院子的血用土垫了,她和樊某丙把沾血的土倒到房后地里。她并对樊某甲、樊某丙二人说:“如果有人问起樊某明的下落就说不知道”。案发第二天,公安机关询问她有关樊某明的下落情况时,她为了使家人不受法律追究,谎称不知道。

3、被告人樊某丙供述

樊某明平时在家爱无端滋事,经常打骂父母。事发当晚,樊某甲告诉她,他将樊某明打死了。他们三人商议将樊某明的尸体抬出门,王某乙让她把樊某明穿的带血的拖鞋扔到灶坑里,后来她就提着王某乙装好药具的塑料袋,三人一起把樊某明的尸体抬到通村X路上制造樊某明外出行医遭遇意外的假象。案发第二天,公安机关向她调查了解樊某明的下落情况时,她向公安机关说了假话,称当晚樊某明就没在家,樊某明的具体情况她不知道。

4、证人樊某锋、李某某、王某丁等人证言

证明2007年12月1日早,在一村X村的交界处的公路上发现一具尸体,上着红毛衣,下穿黑裤,脚穿一双黑色轮胎底手工布鞋,没穿袜子,头皮缺失。尸体旁边有一红色塑料袋,里面装有药,附近还有散落的针剂、针管、镊子等物。随后,王某丁向公安机关报案。

5、证人樊某戊证言

证明2007年11月30日晚樊某丙和王某乙在她家看电视,晚上十点多她们就回去了,证明了案发时间。

6、证人樊某玲(系樊某甲长女)证言及手机信息调取资料清单

证明樊某明经常和父母争吵,关系不融洽。并证明樊某甲因为和儿子争吵欲离家出走的情况。

7、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证明案发和现场、抛尸现场情况。并在案发现场提取作案工具“y”型木棍一根。

8、尸检笔录

载明死者头及颈面部其后侧由发际处由上前侧由下胲部及下颌缘处向上的连线以上的头皮、面部皮肤及软组织缺失,可见骨质外露,软组织断茬边缘呈锯齿状撕裂,左侧颞肌间出血,颅盖骨无骨折,右侧下颌骨在下颌角处横断性骨折,并在下颌骨口腔面向左下有一长为3.5cm骨折线形成,颈部右侧有一横形9×4cm表皮擦伤伴皮下出血,并在上至下颌缘下至锁骨上缘的范围内肿胀,左侧胸锁关节处有一2.5×1.8cm表皮剥落。依据尸体所见,死者左侧硬脑膜下血肿、脑组织挫伤,枕骨大孔疝形成,及颈部广泛性皮下出血,分析认为死者樊某明因颅脑损伤及窒息死亡。结论:樊某明系被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及窒息死亡。

9、当庭出示的作案工具“y”型木棍一根经被告人樊某甲辨认确系其作案时所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因长期遭到其子樊某明的无端辱骂殴打而气愤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乙、樊某丙在明知是被告人樊某甲将樊某明打死,樊某甲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却积极帮助其转移尸体并伪造现场,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被害人樊某明长期辱骂殴打其家人,案发当天又无端的辱骂其父母,致使被告人樊某甲气愤杀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辩护人提出本案中,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基于气愤杀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观点成立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五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乙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宣告之日起满四年)

三、被告人樊某丙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宣告之日起满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余高奇

审判员周卫东

审判员李某平

二OO八年月日

书记员吴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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