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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中科祥瑞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员,身份证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镇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身份证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身份证住(略)-X号。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均豪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申小琦担任审判长,法官姚颖、胡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均豪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李某某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X街X号在水一方小区X号楼X单元X室,该小区由我单位提供物业服务。李某某拖欠2006年5月29日至2007年5月28日及2007年12月29日至2008年8月10日期间的物业费2874.1元至今尚未交纳,现要求李某某给付拖欠的物业费2874.1元、滞纳金2874.1元,合计5748.2元,诉讼费由李某某承担。

李某某在一审中未出庭亦未答辩。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29日,李某某入住北京市通州区X街X号在水一方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建筑面积100.06平方米),并与均豪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均豪公司向李某某提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1.48元/平方米/月。协议签订后,均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李某某提供了物业服务。经核实,李某某2006年5月29日至2007年5月28日及2007年12月29日至2008年8月10日期间的物业费2874.1元至今尚未交纳。

该院于2009年4月24日依法向李某某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该案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查明的事实,均豪公司依据与李某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为李某某提供了物业服务,李某某亦实际接受了均豪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李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某某交纳物业费,现均豪公司要求李某某给付拖欠的物业费,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关于某豪公司要求李某某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因双方对此没有书面约定,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某某给付均豪公司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至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及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二00八年八月十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二千八百七十四元一角,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均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某某不服一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是上诉理由是:

李某某于2004年5月29日收房,入住小区时,房门钥匙是从均豪公司手中拿到的,收房时,李某某就提出验房出现的问题,均豪公司是否可以解决当时的均豪公司交接人说可以,均豪公司负责解决一切问题。当时李某某就发现阳台外玻璃上有大面积油漆,李某某提出均豪公司作为交房人有义务给予擦洗,交给业主一个完整无暇的新房,均豪公司答应了,也填写了返工单,却一直没有行动。入住后,李某某多次找到均豪公司,均豪公司说每年会有一次对楼房外立面的清洗,可是直到入住两年多才在广大业主的强烈要求下进行了一次清洗。在此次清洗之前李某某再次提醒过均豪公司,可结果油漆还是没有清洗掉,李某某又找到均豪公司问及为何还是没有清洗,均豪公司人员答应予以解决,但直到均豪公司被业主们解雇,也未能清除李某某家玻璃上的油漆。近五年多的时间,油漆还在李某某家玻璃上。由于某豪公司不为业主的正当要求提供服务,所以没有理由要物业费。

均豪公司在环境卫生方面也做得很差,设施损坏也没有及时维修,小区墙面长期以来被乱涂乱画,却一直不予清洗,严重妨碍了小区美观,给小区形象抹黑,同样给业主心里造成严重伤害。另外,小区绿地缺乏良好的养护工作,致使草皮大面积退化死亡,黄某裸露斑驳,影响了整个小区的美观(照片为证)。还有,均豪公司在管理期间,由于某位有限,小区车辆长期处于某停乱放状态,经常堵塞交通消防通道,还有很多车辆都停在草坪上,均豪物业只想着收取业主的停车费,却不替业主想办法如何解决乱停放和停车位缺乏的现状。业主们交的费用,均豪公司都用来做什么了呢再有,安全保卫工作的缺失和公共设施维护管理方面的缺失。均豪公司管理期间还发生了盗窃案件。均豪公司的管理随着时间推移是越来越差,以至于某常有非本小区的闲杂人员进入小区,甚至能够通过带有门禁系统的单元门到楼内挨家挨户的进行小广告散发和敲门推销,给小区带来不安全因素,谈不上“加强小区出入管理和24小时巡检”。小区安装的周界安防系统,其中的红外探头已经损坏、丢失,却一直以来没有修复和得到解决,致使使小区安全存在很大隐患,这也违背了当初承诺的“定期进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另外,对小区养犬户的管理也做得不好,任由狗在草坪上拉屎,导致孩子不敢在楼下玩耍。

凡此种种事实,足以证明:均豪公司在小区管理期间其管理的不作为,已经是严重违约的行为。视业主的托付为耳旁风,空有一纸服务契约,却没有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对于某样的一种物业管理不能要求业主给付其物业管理费。业主完全有理由要求其改进服务,可是均豪公司对事情总是拖拉不予解决,没有丝毫改进服务的行为,因此李某某有权拒付其物业费。这也是小区居民一致表决辞退了均豪物业公司的部分事实原因。一句话概括均豪物业就是:只想着收取业主的服务费,却不愿意为业主提供应有的良好服务!

综上,李某某请求法院判令:1、均豪公司负责清洗李某某户外玻璃上面的油漆;清洗小区墙体上的乱涂乱画的非法小广告;安装已经损坏丢失的周界安防系统,并确保证明其可以提供可靠使用;2、清退业主们自2004年5月29日开始已经给付的物业服务费4592.60元;3、支付五年的精神伤害损失费9181.50元。合计x.10元。诉讼费由均豪物业承担。

均豪公司针对李某某的上诉理由答辩称:李某某的第1、2项上诉请求与均豪公司的诉讼请求无关,第3项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物业服务协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李某某在二审中陈述,均豪公司已于2008年8月撤离了在水一方小区。其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材料欲作为新的证据:

1、照片17张,用以证明:阳台玻璃上有油漆,小区外墙涂有非法广告,安防探头损坏、丢失,小区绿地裸露黄某。

2、返工单复印件一份。李某某称,在收房时其在返工单上填写了返工内容,包括“阳台玻璃上有油漆,能否协助擦净”,均豪公司在该返工单上签了字,但一直未给予清洗。该返工单施工方签字一栏为空白。

均豪公司认为上述材料不属于某的证据,拒绝质证。

本院认为,李某某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抗辩权。现其向本院提交的照片不能证明系在均豪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期间所拍,其提交的返工单系复印件,且“施工方签字”一栏为空白,所以不能证明均豪公司负有清洗油漆的合同义务。所以,上述材料不能作为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李某某主张均豪公司在小区环境卫生、车辆停放、安全保卫、犬户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但未就此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均豪公司依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有权向李某某收取相应的物业费用。综上,对李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李某某负担(于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申小琦

代理审判员姚颖

代理审判员胡君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韩耀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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