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支行与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思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支行。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陈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该行职员。

被告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南思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知名企业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士,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文鑫,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支行诉被告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思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由:借款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支行(以下简称甲方)、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河南思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河南正弘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方)五方就甲方诉乙、丙、丁方x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纠纷一案,经五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甲、乙、丙、丁、戊五方就甲方诉乙、丙、丁方x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纠纷一案,经五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甲、乙、丙、丁四方一致确认:乙方欠甲方x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639,385.13元(利息暂计算至2009年7月22日),丙方、丁方对前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甲方对丙方持有的、已向甲方质押的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908,139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乙方承诺:

1、在2009年11月18日前先偿还2008年郑工银紫荆人借字第X号项下的2750万元贷款本金和x万元贷款已产生的所有积欠利息(以甲方会计部门核准确定的利息金额为准)。

2、在2009年11月18日前向甲方为剩余的8650万元贷款提供8650万元现金担保,甲方与乙方签订新的质押担保合同。

3、乙方自愿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x.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x.5元),并承诺在2009年11月18日前将诉讼费划付甲方。

三、在乙方履行完本协议第二条义务后:

甲方同意:剩余4笔、8650万元贷款仍按照原借款合同(2008年郑工银紫荆人借字第X号,2009年郑工银紫荆人借字第X号、X号、X号)约定期限履行。

丙方同意:按照原最高额保证合同(2009年郑工银紫荆人高保字第X号)继续为剩余8650万元贷款本息提供保证担保。

丁方同意:按照原保证合同(2008年郑工银紫荆人保字第X号,2009年郑工银紫荆人保字第X号、X号、X号)继续为剩余8650万元贷款本息提供保证担保。

乙方承诺:在2009年11月19日至上述剩余4笔贷款结清日期间,乙方保证按期偿还利息,保证不出现欠息情况。

四、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义务后3个工作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解除查封涉及本案的丙方50,908,139股股权的申请。

五、戊方承诺:待前述50,908,139股股权变更至其名下后,其自愿将该50,908,139股股权为剩余的865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质押担保,戊方和甲方另行签订新的质押合同,并依法到证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登记后,甲方同意解除乙方提供的8650万元现金担保。

六、乙方未按本协议条款执行,甲方可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全部贷款本息、诉讼费申请对乙方、丙方、丁方强制执行。

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执一份,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一份。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红

审判员张鹏

审判员孙燕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成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