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某与张某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07-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昆民六初字第32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昆民六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女,汉族,昆明市盘龙区人,身份证号:(略)。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被告双方于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于200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黄某某是专利号为ZL(略)。6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包装袋(冰王)”。被告张某未经原告黄某某同意,在其生产的“冰王”冰袋产品上使用与ZL(略)。6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设计,故原告于2004年11月11日向昆明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处理决定。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但被告张某只承认赔偿损失人民币1元。因此,特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赔偿专利侵权损失51,000元;2、被告赔偿本案其他费用303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答辩称:被告张某的包装袋外观在设计上,从整体观察和原告黄某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是不相似的;被告于2004年3月从事个体经营冻品及保鲜用品,销售了3万多个包装袋。经昆明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决定后,再没销售过包装袋。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2、被告应否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欲证明被告的生产、销售包装袋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欲证明原告系ZL(略)。6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3、外观设计图授权公告及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书,欲证明包装袋的外观设计的特征;4、版权登记证、创作图案、作品创作说明,欲证明版权的特征。5、被告张某侵权图案,欲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6、身份证,欲证明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7、知识产权局的证明,欲证明被告张某生产的现场发现冰袋(略)个;8、被告张某客户销售的收款收据和送货单;9、火车票和第一次撤诉的退费凭证、打字费收据、传真费收据。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书的主体不对;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的主示图与原告的主示图是有很大区别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5、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冰袋的数量不能具体确定;对证据8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没有原件;对证据9的火车票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只认可2004年9月29日之后的车票的费用。对于其它的费用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没有原件相印证。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予以认可,可证明原告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生产、销售冰袋的行为经过昆明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处理决定,认为是侵犯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对证据3、4、5、6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7真实性予以认可,可证明被告生产、销售过冰袋的数量为(略)个;对证据8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与本案有什么关联性;对证据9真实性予以认可,可证明原告为本案收集证据及诉讼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针对答辩理由,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失业证,欲证明被告的经济窘困;2、庄义信发货单,欲证明被告于2004年订了(略)个包装袋;3、营业执照注销的证明,欲证明被告于2004年11月19日已经注销销售冰袋的经营部,不再生产冰袋;4、冰袋实物,欲证明被告所销售的冰袋没有侵犯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5、被告产品外观设计图的主视图和后视图。

原告质证认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冰袋数量超过了(略)个;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可以证明已经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3、4、5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黄某某为编号为ZL(略)。6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名称为“包装袋(冰王)”。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冰王”冰袋,侵犯了原告享有的ZL(略)。6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因此原告于2004年11月11日请求昆明市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处理。随即昆明市知识产权局对该请求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为被告“冰王保鲜冰袋”侵犯了原告“包装袋(冰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因为原、被告未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所以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院认为:因原告黄某某系编号为ZL(略)。6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欲证明被告张某所生产、销售的“冰王保鲜冰袋”对其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构成侵犯,首先必须证明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的外观设计与ZL(略)。6的外观设计专利“包装袋(冰王)”相同或相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从ZL(略)。6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随附的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和后视图可以看出,该专利是一个长方型的塑料袋,由中文、日文和松茸企鹅图案构思设计而成的外观设计专利。在主视图上部有冰王两个中文字斜角排列,左下部为正面排列有三颗五角星的日文使用方法的说明,右下部为松茸图案。后视图上部由保冷剂三个字的中、日文斜面及左下部由中文说明的保冷用途和使用说明,和右下部的企鹅图案构成。被告使用的“冰王保鲜冰袋”的形状为长方型,主视图的上部也为冰王两个中文字斜角排列,下部左右部分分别由中文的保冷用途和使用说明的中文表述及企鹅图案构成,最下方为列有生产冰袋的公司名称、公司地址及公司电话号码三行文字组成。后视图由三排保冷剂三个字的中、日文斜面组成。经比对,被告所使用的“冰王保鲜冰袋”设计上,在主视图上有显著的“冰王”字样及企鹅图样,在后视图上使用了保冷剂三个字的中、日文斜面的组合。这样的组合使得被告的产品的外观设计部分与专利相应部分相近似,普通消费者很不容易分辨出两者的不同,并可能引起对两者的混淆和误任。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在其“冰王保鲜冰袋”上所使用的外观设计与ZL(略)。6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亦相近似,被告使用“冰王保鲜冰袋”外观设计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由于被告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由侵权损害赔偿和诉讼支出的费用组成。针对损害赔偿数额,原告提交了昆明市知识产权局2005年3月2日的证明一份,清楚写明该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的侵权包装袋(略)个,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纳。对于诉讼支出费用,原告提交了9张由成都到昆明的往返火车票,共计人民币1984元,打字复印收据3张共27元。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根据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定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某人民币9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31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1065。5元,被告张某负担106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徐群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