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等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牛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0九年八月十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牛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05年7月,刘××的平顶山市石龙区大庄煤炭公司宏顺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被关闭。刘××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自称是《人民代表报》河南中心站主任的侯××,侯××承诺能帮刘××把采矿证办好,并于2006年1月至3月期间以办采矿证需费用为由,在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路X路交叉口其办公的省地方志馆北楼六楼的办公室内先后两次收取刘××人民币53万元。后侯××找到被告人王某、牛某某,二人虚构王某是某省领导亲属的身份,以能够办理采矿证为由骗取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牛某某的供述,证人侯××的证言,被害人刘××的陈述以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2007年9月被害人舒××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王某、牛某某,二被告人称王某是某省领导亲属,可以帮助介绍工程。2008年3月至9月王某、牛某某以帮助介绍平顶山工商银行办公大楼的项目为由骗取舒××人民币15.7万元,2008年8、9月份,王某、牛某某以帮助舒××亲属调动工作为由骗取舒××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牛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舒××的陈述,证人耿××和赵××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上述事实与证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赃款依法追回发还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王某上诉称,原判认定第一起诈骗事实错误,侯××给其10万元是还借其的钱;原判认定诈骗舒××的15.7万元是其与舒××之间的个人往来,认定诈骗舒××的20万元是舒××给其用于承包工程的活动资金。

原审被告人牛某某上诉称,其没有虚构王某是省领导的亲属,原判认定诈骗侯××10万元实为王某和侯××二人经济往来;原判认定的诈骗舒××的犯罪数额有误,其还退还给舒××4万元。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核实无误。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和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关于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经查,其伙同上诉人牛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自称是省领导的亲属,使侯××认为其有能力为被害人刘××办采矿证而交给其和上诉人牛某某10万元的事实,有同案人牛某某的供述、证人侯××的证言以及其本人在侦查阶段亦承认自己没有能力办理采矿证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其伙同牛某某采用同样的欺骗手段,以帮忙介绍工程和为他人调动工作为名,共诈骗被害人舒××35.7万元的事实,有同案人牛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舒××的陈述、证人职伟力和赵××的证言以及其本人在侦查阶段供认其接受舒××20余万元的供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其上诉理由仅有其本人供述证明,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推翻其犯诈骗罪事实的成立。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牛某某上诉称其没有虚构王某是省领导的亲属,原判认定诈骗侯××10万元实为王某和侯××二人经济往来的上诉理由,经查,其和王某虚构王某是省领导的亲属实施诈骗的事实有其本人供述,证人侯××、职伟力、赵××的证言,被害人舒××的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其和王某从侯××处得到10万元系诈骗所得而非王某和侯××二人的经济往来。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其上诉称原判认定的诈骗舒××的犯罪数额有误,其还退还给舒××4万元的上诉理由,经查,其伙同上诉人王某在该起诈骗犯罪中的犯罪数额有其本人和同案人王某的供述、被害人舒××的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牛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庞景波

审判员耿磊

代理审判员常玉峰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董正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王某 诈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