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冀某某拆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峰,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冀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冀某某之子)

上诉人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拆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峰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志峰,被上诉人冀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8日原、被告及拆迁管理部门达成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其中第2条第2款约定:经结算乙方(本案原告)应付甲方(本案被告)房款x.18元,乙方应付甲方房x%合款x.59元。第3款约定:安置房建成后,允许3%的面积误差,超出3%误差范围的,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执行。第4款约定:乙方自行过渡的,甲方按拆迁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叁元支付乙方过渡费,过渡费支付拾个月,计款2761.8元,因甲方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由甲方按规定支付过渡费并承担相关责任。第四条规定:双方对安置房面积有争议以房产管理部门最后认定的面积为准(地下室款已结清)。原告提交安阳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争议房屋设计说明,第三条建筑装修做法对门窗、阳台、油漆、地面做了详细说明,第四条对防水做了详细说明。2008年12月25日原审法院曾对现场进行过勘验,原、被告对勘验笔录均无异议,勘验结果:北阳台缺少四扇窗户,南阳台缺少三扇窗户,均是塑钢窗,厨房、卫生间均为毛墙毛地,各房间均为毛墙毛地。被告提交争议房屋套内装修补偿标准,争议房屋防滑砖、墙面砖、888涂料、坐便器、脸池、菜池、门、吊顶尚未按装,被告补偿标准合计2235.81元。被告提交通知证明2008年5月23日通知原告办理结算手续:提交图纸变更调整面积情况说明,上无原告方签字,提交其他住户收到被告退回内装修款的二联单据。原告质证意见:被告提交证据不代表原告对合同的认可和不代表房屋可以居住,对没有原告签字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补偿标准应按鉴定意见。河南四方(2009)建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争议房屋安阳市甜源居C楼东单元四层东户装修鉴定造价为9223.83元。被告对鉴定意见书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不再要求重新鉴定。原告提交委托代理协议、证明、工资单证明经济损失。另查明,《安阳市2003年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经安政(2003)X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其中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费)按拆除有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3元/平米计算(过渡期限为18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按每月6元/平米计算)。预交房款: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预x)%的安置房款,拆迁人按个人活期存款利息支付被拆迁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协议书、设计说明、文件,被告提交通知、情况说明、补偿标准、二联单据、本院勘验笔录、委托鉴定意见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原审认为,原、被告于2003年7月8日签订的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2008年5月23日原告交纳房款后领取房屋钥匙,原告已完成协议书约定的义务,被告的义务是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被告交付的房屋没有门、窗和其他在安阳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设计说明中的部分装修项目,被告履行协议存在瑕疵,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成品窗安装塑钢推拉窗不应计入预算,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已为原告安装窗户,上述辩称,不予采信。被告辩称搪瓷浴盆安装不应计入预算,原告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应予以采信。河南四方(2009)建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工程预算在搪瓷浴盆安装不应计入原告赔偿项目外,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装修款8935.86元,予以支持。根据协议书约定地下室款已结清,原告请求被告交付地下室钥匙,应予支持。根据被告提交通知和原告请求,从2008年5月23日至限定还款之日按每月92.06×6元/平方米=552.36元支付原告过渡费,应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从2003年7月8日至限定还款之日按x.59元根据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存款利息支付利息,予以支持。请求损失,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冀某某房屋装修款8935.86元;二、限被告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原告冀某某地下室钥匙;三、限被告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原告冀某某从2008年5月23日至本判决生效当日过渡费,按每月92.06平方米×6元=552.36元计算;四、限被告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原告冀某某从2003年7月8日至本判决生效当日按x.59元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存款利息;五、驳回原告冀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用1500元,由被告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宣判后,宏峰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称,1、原审认定上诉人违约错误,事实上是被上诉人未按规定交清房款,才产生的上诉人的履行抗辩。2、鉴定机构鉴定的依据错误。本案依据的计价标准、定额应以2003年的标准,但原审鉴定机构依据的计价标准、定额却是2008年、2009年的,鉴定机构鉴定的依据错误,故导致结果错误。3、2008年5月23日,上诉人建设的北门东七八组团C#楼已具备回迁条件,被上诉人接到通知并领取了钥匙,居住近一年至2009年4月7日,现又起诉要求过渡费,显然不应支持。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冀某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依法维持。

经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宏峰房地产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未按规定交清房款,才产生的上诉人的履行抗辩,就以上主张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2008年9月22日宏峰房地产公司为被上诉人出具了补交房款收据后,被上诉人领取房屋钥匙,被上诉人已完成双方签订的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上诉人应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但上诉人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故上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河南四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审法院通知鉴定机构到法院进行现场答复,并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未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应视为认可该司法鉴定意见,现上诉人提出鉴定机构鉴定的依据错误,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上诉人虽然领取了房屋钥匙,但上诉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房屋,故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过渡费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毛晓燕

审判员刘海波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康二亮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