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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丁等人非法吸收某众存款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郴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湖南湘西荣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住所地:吉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丁。

诉讼代表人彭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湖南省湘西荣昌建设集体有限责任公司副某经理。

被告人金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

辩护人邱某某,湖南醒龙(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王某己,湖南醒龙(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刘某庚(曾用名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湘乡市人。

辩护人朱某辛,湖南天夫(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马某某,湖南创意(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李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望城县人。

辩护人龙某癸,湖南生元(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

辩护人李某某,广东信德盛(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王某某,广东信德盛(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

辩护人罗某某,湖南天夫(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李某某,湖南天夫(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

辩护人陈某某,湖南民益(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刘某庚,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

辩护人李某某,湘西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略)。

被告人石某某(曾用名石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

辩护人陈某某,湖南锦绣(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刘某某,湖南高新(略)事务所(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湘郴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湖南湘西荣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金某丁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壬、刘某庚、李某某、邓某、刘某庚、石某某、杨某某犯非法吸收某共存款罪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某庭,于2010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刚、代理检察员王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湖南湘西荣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彭某戊,被告人金某丁及其辩护人邱某某、王某己、被告人李某壬及其辩护人龙某癸,被告人刘某庚及其辩护人朱某辛、马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罗某某、李某某,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王某某,被告人刘某庚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刘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0年6月13日,被告人金某丁出资500万元与吉首大学(未实际出资,系挂名股东)注册成立湘西荣昌建筑安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承建、房地产开发。被告人金某丁担任荣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总经理。吉首大学不参与分红及公司经营管理,而是将学校工程交荣昌公司承包,然后收某一定的“管理费”。2006年9月30日,吉首大学将在荣昌公司的干股分别转让给金某丁和刘某某(刘某某未实际出资,系挂名股东)。公司成立后,荣昌公司先后承建了吉首大学第三教学楼、学生公寓楼、市政府大楼等多个项目工程。

2002年11月起,由于荣昌公司在承建工程中资金某张,被告人金某丁未经得有关金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荣昌公司以开发吉首大学张某某界校区、教师花园、裕隆山庄中高档住宅小区等项目的名义,以1.2分至1角不等的月息,采取与集资户签订项目投资入股(分红)协议并出具收某收某、借某凭证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集资。为加大集资力度,2004年12月,荣昌公司成立了专门负责集资工作的招商引资部,由被告人李某壬担任招商引资部经理,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出纳,被告人刘某庚等人在招商引资部具体负责集资业某的办理工作。为加强对集资工作的领某,荣昌公司还成立了招商引资工作领某小组,被告人金某丁担任组长、被告人刘某庚担任副某长并分管招商引资部。2005年8月1日,公司更名为湖南湘西荣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建设集团公司)。为获取集资户的信任,2006年2月,金某丁决定荣昌建设集团公司成立宣传部,被告人杨某某担任宣传部经理。宣传部通过开办“湘西荣昌”网站及《金某荣昌》、《湘西荣昌集团》、《荣昌通讯》等公司刊物的形式,隐瞒荣昌公司经营亏损的事实,对荣昌公司的项目经营、发展前景进某夸大宣传与虚假宣传,并在金某丁指使下,从网上搜集下载“体外血泵也高效”、“让民间借某合某化”等资料予以打印张某某。2006年12月,荣昌公司成立了湘西州荣昌经济技某合某与投资协会(以下简称投资协会),被告人金某丁任会长,被告人刘某庚任副某,被告人刘某庚任副某书长。投资协会通过发展会员,组织集资户开联谊会、座谈会,参观公司项目等手段,骗得集资户对荣昌公司的信任。为吸引集资户前来集资,从2004年开始,荣昌公司制定了对集资户的奖某措施,按存期不同给予奖某200元至1000元/万元不等的现金。为调动公司员工揽资的积极性,被告人金某丁向公司各部门及荣昌公司下辖的各分、子某、关联公司及被告人刘某庚、刘某庚等人下达揽资任务,并按揽资金某给予员工奖某15元至200元/万元,由被告人李某壬负责考核执行。至案发时止,被告人李某壬揽资2887.9万元,领某公司奖某18.8万元;被告人刘某庚揽资7978.6万元,领某公司奖某29.6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揽资3402.8万元,领某公司奖某18.8万元;被告人刘某庚揽资8526.9万元,领某公司奖某24.6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揽资573.5万元,领某公司奖某1.47万元;被告人邓某揽资88万元,领某公司奖某6800元。

为扩大集资规模,2005年5月,被告人金某丁决定,除招商引资部继续从事集资工作外,财务部也开始以“开发松桃金某矿业”项目名义,以3分至2角不等的月息,采取与集资户签订投资协议、开具收某收某和投资回报卡形式面向社会进某非法集资。2005年9月,荣昌公司的子某湘西州影视文化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视中心)因装修缺少资金,在被告人金某丁的授意下,被告人邓某以“影视大厦一期工程、二期工程”的名义,以1.6分至1角不等的月息,采取与荣昌公司相同的模式面向社会进某非法集资。

2005年4月,荣昌公司的分公司湘西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靖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靖分公司)因开发保靖县建材大市场欠缺资金,在被告人金某丁的授意下,被告人石某某以保靖分公司“开发保靖建材工艺园区项目”的名义,以3分至5分不等的月息,采取与荣昌公司相同的模式面向社会进某非法集资。

2008年1月,为吸纳大额集资户,保证资金某断链,被告人金某丁明知通过公司经营活动根本无法归还集资本息,除继续高息集资外,还与李某某、孔某某(均另案处理)商定,一次性为荣昌公司揽资100万元以上、存期半年(不能提前支取),公司给集资户利率可按月息6分、并再给揽资人奖某1000元/万元,鼓励其为荣昌公司招揽集资户。

经查证,自2002年11月29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荣昌公司本部及州影视中心、松桃金某矿业某限责任公司、保靖分公司等三家子、分公司以开发项目的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累计集资377,919.593万元。其中,以荣昌公司本部名义集资的金某为313,122.371万元,以松桃金某矿业某限公司名义集资的金某为48,564.047万元,以州影视中心名义集资的金某为15,286.145万元,以保靖分公司名义集资的金某为947.03万元。涉及集资群众x人x人次,至案发时止,仍有集资本金187,677.77万元无法归还。荣昌公司所获取的集资款用于偿还集资本金190,241.827万元,支付集资利息及奖某120,194.727万元外,余某某的6.75亿元,用于荣昌公司注册分、子某及项目投资处,尚有1866.4万元集资款去向不明。

被告人刘某庚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均系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该院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2、借某、财务凭证、投资协议书等书证、物证;3、证人袁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某某;5、被告人金某丁、李某壬、刘某庚、邓某、石某某、刘某庚、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荣昌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及虚假宣传,以高利息为诱饵的诈骗手段,骗取群众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金某丁明知无归还能力,仍组织、指挥荣昌公司进某非法集资,系为荣昌公司非法集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壬、刘某庚、邓某、石某某、刘某庚、杨某某、李某某系对荣昌公司非法集资直接负责的其他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某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某丁、李某壬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庚、邓某、石某某、刘某庚、杨某某、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湘西荣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彭某戊辩称,公司确有非法集资行为,但所集资金某用于支付集资本金某利息外,均用于扩大企业某产规模和企业某金某转,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被告人金某丁辩称,公司的非法集资是由其决定的,但所有集资款除偿还集资户的部分本金某利息外,其余某某资款全部用于公司开发和公司的生产周转资金。公司在集资中没有作虚假宣传,没有非法占有集资的目的,故起诉书指控其与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定性错误。其所有集资均是在政府宏观控制下进某的。案发后,积极配合某府有关部门工作,且系初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其辩护人辩称,①起诉书漏列了被告人“州影视中心”,“金某矿业某司”、“保靖分公司”为犯罪法人单位,应列为单位犯罪;②将不相同性质犯罪的被告人作主从犯划分不当;③起诉书指控非法集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合某与非法集资、企业某部集资与社会集资糅合某一起;④认定湖南湘西荣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资诈骗定性错误。

被告人李某壬辩称,①其虽在公司招商引资部工作,但所有集资工作均是由公司负责人金某丁决策安排的;②起诉书指控其非法吸收某众存款额2887.9万元不实,有重计和累计之嫌;③在非法吸收某众存款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其辩护人辩称,①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李某壬在共同吸收某共存款中起主要作用与事实不符;②当地政府对该案的发生负有督查和监管责任,建议法院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

被告人刘某庚辩称,①起诉书指控其非法吸收某众存款额7978.6万元不实;②所有非法集资均是为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而为之;③集资范围均是其的亲朋好友,没有向社会其他不特定人群集资。

其辩护人辩称,①被告人刘某庚在公司集资起次要作用;②案发后有立功表现;③积极退赃;④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某庚认罪情节及立功表现等因素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案发后,积极配合某案组的工作。请求法院给予其从宽处理。

其辩护人辩称,①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②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邓某辩称,①“州影视中心”集资是在金某丁的授意下集资的;②起诉书指控“州影视中心”非法集资x.145万元不实。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邓某不是荣昌公司领某成员,消极参与非法集资,情节一般,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庚辩称,从事非法集资是在公司资金某缺情况下,为完成公司分派的集资任务而在亲朋好友范围内揽资的,没有向社会公开融资。案发后投案自首。请求法院视情给予减轻处罚。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庚非法集资情节较轻,且案发后有投案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要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石某某辩称,①起诉书指控“保靖分公司”融资947.3万元不实,实际仅融资600余某某元;②融资款在案发前已全部还清,没有造成社会影响;③案发后积极协助侦查部门工作,认罪悔罪。

其辩护人辩称,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非法集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②被告人石某某非法吸收某众存款系内部集资行为,且所定利息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③被告人石某某虽构成非法吸收某众存款罪,但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④被告人石某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①其虽是宣传部经理,但宣传工作一直是公司负责人金某丁负责;②其所履行的宣传事务中,没有隐瞒或作虚假宣传;③起诉书认定其非法集资额与事实不符。

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非法集资数额有误。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湖南省吉首汽车配件厂被宣告破产。同年5月20日,被告人金某丁与吉首汽车配件厂破产清算组签订协议,以出资38万元将该配件厂下辖的主要从事建筑业某荣昌建筑安装公司收某为其私营企业。同年6月13日,为取得承建吉首大学教学楼及学生公寓等工程,被告人金某丁出资500万元作荣昌建筑安装公司追加注册资金某吉首大学合某成立湖南湘西荣昌建筑安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程承建、房地产开发。虽在该公司500万元的注册资金某资报告中曾载明吉首大学出资125万元,但经查实,所注册资金500万元均属荣昌建筑安装公司承建吉首大学工程的预拨款,吉首大学并未出资,亦未参与分红及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宜。吉首大学之所以同意为荣昌建筑安装公司股东人之一,其目的是将该校工程交付该公司承建,以后以“股东身份”收某该公司一定比例的工程“管理费”。2001年6月20日,被告人金某丁将荣昌建筑安装公司继续追加注册资金某2168万元。2003年,经审计职能部门审计,认定吉首大学所收某司管理费违法,遂责令该校退还已收某荣昌公司管理费152.81万元,并依法作出对该校罚款处罚。嗣后,该校退出荣昌建筑安装公司的股东身份。2005年8月1日,荣昌公司更名为湖南湘西荣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公司)。期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总经理均为被告人金某丁。根据企业某记性质,荣昌公司为被告人金某丁个人私营企业,被告人金某丁系公司的所有权人。

荣昌公司为扩大公司规模,被告人金某丁自2002年6月起至2008年采取投资新建或出资购买其他企业某份的形式,分别成立了湘西乾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吉首荣昌纸业某限公司、湘西荣昌生物高科技某限公司、松桃金某矿业某限公司、湘西自治州民族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湘西自治州星星废纸回收某司、湘西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靖分公司、湖南荣昌新材料产业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吉首荣昌矿业某限公司、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吉首国际实验学校、吉首旅行社、贵州铜仁荣昌中学、湘西土家族自治州荣昌经济技某合某与投资协会、湘西荣昌新材料研究院等多家企业,并形成以“荣昌公司”为总公司,其他公司为其分、子某的庞大企业某。由于荣昌公司垫资承揽他人工程,且不断追加资金某建或购买吞并他人企业某份以及所建企业某绩低下等原因,自2002年11月起,原有企业某新建分、子某业某现资金某转困难局面。为此,被告人金某丁在未经得有关金某主管部门批准下,依托荣昌公司(嗣后为荣昌建设集团公司)开发吉首大学张某某界校区、教师花园、裕隆山庄中高档住宅小区等项目机会,许以1.2分至1角的月息采取以荣昌公司名义与集资户签订项目投资入股(分红)协议并出具收某收某、借某凭证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非法集资,集资事宜由荣昌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

为加大集资力度和对集资工作的专一管理,2004年12月,被告人金某丁决定成立荣昌公司招商引资部,并以该部为荣昌公司集资窗口,专门从事非法集资工作。所集资金某偿还部分本金某利息外,其余某某资款由荣昌公司财务部统一调拨分配给各分、子某使用周转。被告人金某丁聘任被告人李某壬为招商引资部经理,聘任被告人李某某为出纳,聘任被告人刘某庚等人办理具体集资事宜。被告人李某壬负责招商引资部的考核、奖某、运作等全盘工作。为加强对招商引资部的控制和领某,被告人金某丁决定成立招商引资部领某小组,由被告人金某丁自任组长,对集资的数额、利息的确定、奖某办法亲自审核批示,并聘任被告人刘某庚为副某长。为获取及稳定各集资户对荣昌公司的信赖,2006年2月,被告人金某丁决定在荣昌公司成立宣传部,聘任被告人杨某某为荣昌公司宣传部经理。宣传部根据被告人金某丁的授意,通过办墙报,开办“湘西荣昌”网站及《金某荣昌》、《湘西荣昌集团》、《荣昌通讯》等形式,隐瞒荣昌公司及各分子某负债经营的现实,对荣昌公司及各分子某经营项目、发展前景进某不实的夸大宣传。同时在网上搜集下载“体外血泵也高效”、“让民间借某合某化”等资料予以打印张某某。为进某步加强宣传力度和效果,2006年12月,被告人金某丁决定成立荣昌经济技某合某与投资协会(简称“协会”)。被告人金某丁任协会会长、聘任被告人刘某庚为副某,被告人刘某庚为副某书长(阳某为秘书长,另案处理)。投资协会通过发展会员,组织集资户召开联谊会、团拜会文化娱乐活动、组织会员参观公司项目、开启手机短讯平台等形式,骗取集资户对荣昌公司及各分子某的信任。为非法集取更多的社会资金,被告人金某丁采取对荣昌公司各部门及分、子某及工作人员分配集资指标、许以高额奖某的方某鼓励员工向社会公众集资。被告人金某丁定期召集荣昌公司负责人及各分子某负责人开会,口头下达总公司及各分子某集资指标任务,而后落实到各具体负责人并按非法揽资金某给予员工15元至200元/万元不等的奖某。并以集资成效作为荣昌建设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某的考核内容,考核工作由招商引资部经理李某壬管理。对内部员工奖某由招商引资部经理李某壬统一造册,经被告人金某丁审批后按标准发放奖某金。为进某步扩大集资规模,2005年5月,被告人金某丁决定,除招商引资部继续从事集资工作外,又决定以荣昌公司下辖的分公司松桃金某矿业某限责任公司与松桃县签订钒矿开采合某为依托,许以3分至2角不等月息,以该公司名义与集资户签订分红协议以及出具收某收某形式面向社会非法集资。被告人金某丁将荣昌公司财务部、招商引资部以及松桃金某矿业某限责任公司非法集资所得款除偿还集资户部分本金某利息外,其余某某资款由荣昌公司财务部统一调拨、填补给荣昌公司及各分子某紧缺的周转资金。2005年4月荣昌公司的分公司湘西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靖分公司因开发保靖县建材大市场欠缺资金。被告人金某丁授意其聘请的负责人石某某,依托“开发保靖建材工艺园区项目”机会,以3分至6分不等月息,采取与荣昌公司相同模式即以该公司名义与集资户签订融资协议、出具收某凭证的形式面向社会进某非法集资;同年5月,荣昌公司下辖的湘西州民族影视文化有限责

任公司因装修湘西影视中心缺乏资金,被告人金某丁授意其聘任的该公司负责人邓某以开发“影视大厦一期、二期”工程名义,以2.5分至1角不等月息,采取与荣昌公司相同集资的方某,以该公司名义与集资户签订借某协议、投资分红协议等形式向社会非法大额集资。2008年元月,被告人金某丁明知所开办的所有企业某责经营同时又担负着高额的非法集资利息沉重负担,明知公司无力还清非法集资款情况下,为使公司集资不“断链”,亲自联络保险公司及邮政储蓄的工作人员李某某、孔某某(集资中介人,通过保险公司人员集资简称“保集”,通过邮储工作人员集资简称“邮集”)等人,利用上述人员业某广泛的便利优势,采取大额非法集资,在提高原有集资利率的基础上,再按集资比例给予丰厚的奖某。即上述人员每次为荣昌公司(通过招商引资部)一次性集资100万元以上,且在半年期不提前支取,按月息6分计息,另按每集资1万元奖某现金1000元。为规避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被告人金某丁授意招商引资部,将高额月息不直接写入集资借某中,而是采取在借某和投资回报卡上标注“+”、“※”、“A”、“B”等符号分别代表月息5分、6分、7分、8分、1角等利息情况,由招商引资部工作人员按内部掌握的符号内容付息。经查实,被告人金某丁通过招商引资部以“保集”和“邮集”的方某非法集资16,888.7万元。经湖南天华司法鉴定所会计鉴定:自2002年11月29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荣昌公司本部以及该公司下辖的松桃金某矿业某限责任公司、湘西州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湘西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靖分公司未经金某职能部门批准,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上述公司先后办理了与集资有关的银行账户16个,其中单位账户6个、各公司的财务人员及具体负责人开具的个人银行账户10个,累计非法集资377,919.593万元。累计集资人数x人,累计集资人次x人次。其中荣昌公司本部通过招商引资部累计集资313,122.371万元,累计归还本金148,324.817万元,支付集资利息77,063.584,147万元,支付集资户奖某21,483.95,375万元,支付员工奖某399.76,755万元;所涉集资人数x人,累计集资人次为x人次;荣昌建设集团公司以松桃金某矿业某司名义共集资48,564.047万元,偿还本金27,425.8352万元,支付利息15,603.6442万元,支付集资户奖某129.993万元,涉及集资人数1773人,累计集资人次2767人次;被告人金某丁授意湘西州影视文化中心累计集资15,286.145万元,偿还集资本金13,612.645万元。支付集资利息4830.477,192万元,支付集资客某奖某185.9482万元,支付内部员工奖某19.225万元。涉及集资人员577人,累计人次1064人次;被告人金某丁授意保靖分公司集资947.03万元,偿还集资本金878.53万元、支付集资利息478.125万元,涉及集资人数100人,累计集资人次160人次。至案发日止,荣昌建设集团公司共集资377,919.593万元中,支付集资本金190,241.8272万元,支付集资利息97,975.830,539万元,以上共计支付本金某利息288,217.x万元,共占有非法集资款89,701.935,261万元。(见表一)其所占资金某向:1、支付集资户奖某(主要是“保集”和“邮集”户奖某)资金21,799.89,495万元;2、累计支付内部员工奖某资金419.001,755万元;3、用于荣昌公司本部(母公司)购置固定资产费用5125.385,397万元;4、投入各分支企业某项目注入资金53,817.535,204万元;5、用于金某丁及公司员工刘某某等工程预付款借某8,645.133,657万元。其中被告人金某丁借某程预付款7462.713,657万元中,除用于公司注册资金某,尚有1866.402,986万元资金某向不明。在用于荣昌公司本部购置固定资产5125.385,397万元中,主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1757.204,586万元,其中吉首国际实验学校房产724.964,959万元,用于湘西职业某某学院项目房产开发成本1451.452,903万元,用于购买吉首国际实验学校土地380.67万元;金某某借某程预付款591.1564万元;凤凰金某园项目占用资金252.9043万元;花垣县体育馆项目占有资金323.1573万元。在投入各分支企业某项目注册资金53,817.535,204万元中,其分别拨款:⑴投入湘西自治州民族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9388.291,986万元,用于影视大厦建设及建成后经营;⑵投入松桃金某矿业某限责任公司6255.761,053万元,用于松桃金某矿业某限公司钒矿的开发及建设;⑶投入湖南湘西荣昌生物高科技某限公司2652.572,447万元,用于维生素肥生产设施的建设及建成后经营费;⑷投入湖南荣昌新材料产业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300万元,用于湖南吉首市X村况且天堂坡段含钾页岩矿采矿权开发;⑸投入吉首荣昌纸业某限公司1655.9903万元,用于该公司瓦楞纸生产设施建设;⑹投入湘西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798.071,877万元,用于开发“教师花园”及“裕隆•世纪山庄”房产开发;⑺投入裕隆山庄项目部3648.667,754万元;⑻投入湘西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2162.825,296万元,用于开发“来凤凤翔商业某场”房产项目开发;⑼投入湘西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靖分公司2530.467,965万元,用于“保靖建材综合某市场”项目房产开发;⑽投入吉首旅社X.43,356万元,用于购买吉首旅行社的经营权及经费;⑾投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荣昌经济技某合某与投资协会152.167,227万元,用于该会正常经营开支;⑿投入吉首市国际实验学校41.592,891万元,用于该校开办费用;⒀投入铜仁荣昌中学2466.80,925万元,用于该校建设费用;⒁投入项目成本部(赵有才)4997.x万元,用于公司开支及个人借某;⒂投入张某某界项目成本管理1694.095,481万元,用于“吉首大学张某某界校区”项目建设;⒃投入天下凤凰款40万元。由于荣昌公司至案发日止仍有非法集资本金187,677.7658万元不能偿还(见表二、表三),以及湘西州其他多家非法集资公司不能兑付到期集资本金,导致出现出资人集体闹事、围攻政府及个别集资人自焚的严重后果。经“10.2”专案组冻结荣昌公司所有企业某产拍卖给“兴湘民泰”公司后所得资金某一定比例赔偿各集资户共计104,104.856,689万元(187,677.7658×0.5547)。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吉首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9月4日至7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整治民间融资、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以及湖南省公安厅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的“关于在全省抽调警力组织‘10.2’专案组侦办湘西非法集资系列案件的情况说明”以及吉首公安局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湖南湘西荣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立案的经过以及立案时间为2008年10月2日;

二、吉首市公安局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拘留、逮某、监视居住及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本院逮某决定书及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关于对被告人金某丁、李某壬、刘某庚、李某某、邓某、刘某庚、石某某、杨某某等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时间及方某;

三、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10.2”专案组于2008年10月5日及时冻结、搜集荣昌建设集团公司及各分子某原始非法集资凭证以及保全该公司所有分子某业某产不予流失。证明以后职能部门凭以上证据作出的鉴定证据来源合某,证明的事实真实客某;

四、荣昌建设集团公司注册、变更登记的相关书证及鉴定结论,证明荣昌建设集团公司成立情况:

1、《关于买断原湖南省吉首汽车配件厂所辖企业某昌建设安装公司的协议书》、州冶金某械电子某业某州工字(2000)X号文件《关于同意吉首汽车配件厂下属荣昌建安公司实行改制的批复》、州体改委州体发(2000)X号文件《关于同意吉首汽车配件厂下属荣昌建安公司实行改制的批复》、湘西自治州荣昌集团公司的企业某人工商执照、企业某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湘西州工商局企业某册登记资料、股东会议决议、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股东股份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记帐凭证、收某收某,银行往来询证函、银行进某、验资报告、吉首大学会议纪要及会议纪录、吉首大学向荣昌公司退还基建管理费的情况说明及审计决定书、记帐凭证、凭据等证明湖南湘西自治州荣昌建筑安装公司成立于1993年1月11日,为湖南省吉首汽车配件厂的下属企业,主要经营:公共建筑、厂房仓库、一般建筑。1999年9月21日吉首汽车配件厂被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2000年5月20日,金某丁与湖南吉首汽车配件厂清算组签订协议书,由金某丁出资38万元买断荣昌建筑安装公司的所有权,清算组向某某贤提供办理体改委关于该企业某断后改制成股份公司的有关手续。2000年5月25日州冶金某械电子某业某下发州工字(2000)X号文件同意吉首汽车配件厂下属荣昌建安公司实行改制。2000年6月12日,吉首大学从工商银行借某500万元后将钱分三次转入湖南湘西荣昌建筑安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帐户(工程预付款)。2000年6月13日,湖南湘西荣昌建筑安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金某丁出资325万元占65%的股份,吉首大学产业某公司出资125万元占25%的股份,尹如键出资50万元占10%的股份。三股东的注册资本实际均由吉大基建办出资;而根据公司的会计记录及向股东开具的收某显示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为金某丁出资275万元占55%、吉首大学出资225万元占45%。根据公司会计记录显示2000年6月上述注册资本以上述两股东借某的形式流出企业。2000年6月16日,湖南湘西荣昌建筑安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注册资金500万元转回吉首大学帐户。2000年6月16日,州体改委派员对新设立公司进某审查后下发州体改发(2000)X号文件同意吉首汽车配件厂下属荣昌建安公司实行改制。2001年3月,金某丁收某了尹如键持有的10%股份。2001年6月20日荣昌公司为提高建安资质而增加注册资金1668万元,该出资款以吉首大学科技某流中心和吉首大学6#学生公寓评估净值1780.91万元中的750.6万元作为吉首大学的出资、600万元作为金某丁出资(上述两项房屋建筑物未过户荣昌公司),另金某丁以设备出资317.4万元(该项设备并不存在),增资后注册资本构成为金某丁出资1192.4万元占55%、吉首大学后勤服务产业某公司出资975.6万元占45%,上述实物资产出资至2006年9月荣昌公司以货币资金某换上述实物资产时未办理实物资产产权过户手续。公司成立后,吉首大学违规向公司收某152.81万元管理费,后被州审计局于2003年底在审计时发现,并予以处罚,吉首大学将152.81万元的管理费退还给荣昌公司。2005年8月1日公司更名为湘西荣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9月30日,吉首大学与刘某某、金某丁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荣昌公司的542万元股权转让给刘某某,持有的余某某433.6万元股权转让给金某丁,公司股东变为金某丁、刘某某(刘某某实际未出资系挂名股东),金某丁出资1626万元占75%的股份,刘某某出资542万元占25%的股份。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总经理均是金某丁。荣昌建设集团公司实为金某丁个人私营企业;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公司实际股东是金某丁一人,他是金某丁让其从公司借某542万元入股,他实际上没有出钱,也没参与公司管理和分红;

3、证人马本立(原吉首大学校长)、向诚(原吉首大学副某长)、王继红(原吉首大学副某长)、胡春荣(原吉大基建处处长)、黎克双(原吉大财务处处长)、卜爱华(原吉大基建处处长)的证言,证明金某丁在2000年成立公司之前就在吉首大学承揽了大量工程,都是由金某丁垫资兴建。2000年金某丁收某了原吉首汽车配件厂下属的荣昌建安公司,提出与吉首大学合某经营,并要求学校对其在吉大的工程进某决算,拨付工程款以用于注册资金某验资所需,由于当时学校基建资金某紧张,加上有些工程未竣工无法决算,学校领某决定由吉大财务室以借某500万元的形式先行垫付了验资资金。马本立、向诚的证言证实,吉首大学所占股份其实是干股,并未实际出资,吉大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分红,只收某管理费;

4、证人周学智(州建设局建管站站长)、陈某某其(原州建设局副某长)的证言,证明金某丁在2000年以前所承建的工程保守估算为1.4亿元,按当时的利润比例20-25%计算,金某丁的个人资产利润应该在2000万元以上。2000年初,金某丁在州建设工作会议上得知吉首汽车配件厂下属的荣昌建安公司因体制改革要破产拍卖,便以39万元的价格收某了荣昌建安公司;

5、被告人金某丁供述,证明他在2000年成立公司之前就在吉首大学、军分区等处承包了很多基建工程,其个人资产积累在1000万元以上,并且还积累了300余某某元的工程施工设备,但其个人资金某累基本上是滚动投入到吉首大学的工程项目上去了。在2000年州建设工作会议上,他得知吉首汽车配件厂要破产,其下属的荣昌建安公司也要处置,便向州建设局的相关负责人和吉首大学的校领某提出购买该公司的资质(无形资产),但不收某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和人员,然后与吉首大学合某成立一个建筑行业某股份公司,在得到同意后,他出资39万元将原荣昌建安公司的资质(无形资产)买断,并办理了公司变更的各项手续。他与尹如健、吉首大学后勤服务产业某公司三方某投资人,分别占65%、10%、25%的股份,注册资金500万元是由他到吉首大学财务借某工程款进某验资的,公司成立后,原在建项目管理全部都移交到了荣昌公司,吉首大学在公司成立后将吉首原来欠的工程款分批次地支付给他以充实荣昌公司的资金,在荣昌公司收某吉大原欠的基建款后,他将该500万元归还了吉首大学。当时吉大欠他的工程款远远不止500万元。第二次的注册变更,是用荣昌公司垫资建设的两个在建项目的实物工程量加上其名下的设备机械办理了增资手续的,但房屋竣工后,因学校无法办理产权变更,学校将工程款拨付给公司补充资金。第三次变更是当时省纪委调查发现公司集资的情况,为不牵连学校,经与校领某协商,办理了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股东变更为他和刘某某,但刘某某实际没有出钱,也没参与公司管理和分红,公司实际是他个人的私营企业;

6、州建委于2000年4月5日下发州建字(2000)X号文件州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州质监核字(1999)X号、X号、X号、X号文件、州质监核字(2000)X号、州质监核字(2001)X号、X号、X号文件、施工合某。证明金某丁在2000年前承建的吉首大学X号住宅楼(造价180万元)、X号住宅楼(造价50万元)、X号住宅楼(造价50万元)、X号住宅楼(造价60万元)、吉大图书馆(造价1200万元)、吉首大学X号学生宿舍(造价370万元)、吉首大学体育训练用房(造价374万元)、吉首大学第三教学楼(造价1100万元)被评为优良工程质量等级。这些工程总造价3384万元;

五、企业某人营业某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司法会计鉴定书以及证人金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田某某证人证言,证明湖南湘西荣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各分支企业某立以及注册资金某源于非法集资款情况:

1、松桃金某矿业某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1日,注册资金200万。虽然公司注册登记金某某、刘某某分别出资40万元、20万元,但实际二人并未投资。200万元注册资金某部系荣昌公司投入。嗣后,荣昌公司投入松桃金某矿业某限公司钒矿开发资金6255.761,053万元全部来源于集资款。金某某系被告人金某丁叔叔,被金某丁聘任为该公司经理;

2、湘西自治州民族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20日,被告人金某丁聘任被告人邓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1000万元来源于集资帐户流入荣昌公司本部(母公司)的集资款;

3、湘西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靖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21日,荣昌总公司累计投入资金2851.738,465万元,其中投入的2530.467,965万元来源于集资款,受荣昌建设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丁委托,被告人石某某为该公司负责人;

4、湘西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7日,注册资金8000万元,其注册资金某荣昌总公司以借某的形式回转。法定代表人为金某丁(刘某某、谢某某证言证实虽挂名投资股东,但实际并未投资)。嗣后荣昌公司再次投入乾城房地产“教师花园”、“裕隆世纪山庄”开发资金12,798.071,877万元全部来源于集资款;

5、吉首荣昌纸业某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9日,注册资金300万元、法定代表人谌吉民。所注册资金300万元全部来源于荣昌公司集资帐户流入公司本部的集资款。嗣后,被告人金某丁以荣昌公司名义将集资款16,559,903万元用于该公司“瓦楞纸生产设施及建成后经营资金”;

6、湘西自治州星星废纸回收某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8日,系荣昌纸业某司的子某。金某丁聘任彭某某田某某该公司经理,注册资金30万元,所注资金某荣昌纸业某司借某。证明的证据有企业某人营业某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某册登记资料、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记帐凭证、银行凭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7、湘西生物高科技某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8日,法定代表人阳某,注册资本800万元,金某丁聘任阳某为该公司经理,所注册资金800万元来源于荣昌公司集资帐户流入荣昌公司总部集资款。嗣后又投入2,652.572,447万元用于维生素肥生产设施的建设及后期经营资金,亦来源于荣昌公司总部集资款。证明的证据有企业某册登记资料、企业某人营业某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股东股份转让协议、记帐凭证、银行凭证、收某、借某、司法会计鉴定书以及证人刘某某证实其未实际出资,仅挂了一个股东名字的证言;

8、湖南荣昌新材料产业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4日,法定代表人金某丁、注册资金3000万元,其中湘西荣昌生物高科技某限责任公司出资1200万元,湘西自治州民族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00万元,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荣昌经济技某合某协会出资600万元,湘西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600万元。上述公司出资款均来源于荣昌公司的集资款。嗣后,荣昌总公司再次拨出3300万元的集资款投入该公司用于“湖南省吉首市X村况且天堂坡段含钾页岩矿采矿权开发资金”。证明的证据有企业某人营业某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某册登记资料、公司章程修正案、验资报告、记帐凭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9、吉首荣昌矿业某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17日、金某丁聘任彭某戊为该公司负责人,注册资金500万元。该公司系湖南荣昌新材料产业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辖子某。所注册资金某由荣昌公司出资。证明的证据有企业某人营业某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某册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记帐凭证、银行凭证、司法会计鉴定书;

10、来凤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11日,注册资金2100万元、金某丁聘任欧阳某为该公司负责人。其注册资金某源于荣昌公司集资款拨付来凤分公司后形成的资产。嗣后,被告人金某丁用荣昌总公司集资款216.2,825,296万元投入该公司开发“来凤凤翔商业某场”。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金某丁聘任谢某某为该公司负责人。来凤乾城公司与来凤分公司实为一个经济实体。因银行贷款需要,乾城公司来凤分公司用其部分资产投资成立来凤乾城分公司。证明的证据有企业某人营业某照、资产评估资询报告、记帐凭证、验资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11、吉首国际实验学校成立于2007年7月2日,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栋(后变更为陈某某梅),开办资金30万元,嗣后,被告人金某丁通过荣昌公司帐户投入集资款41.59,289万元用于该校开办费支出。证明的证据有民办非企业某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司法会计鉴定书;

12、吉首旅行社成立于2004年3月23日,法定代表人金某丁,注册资金8万元。嗣后,被告人金某丁通过荣昌公司划拨32.43,356万元集资款用于该社购买吉首市旅行社的经营权及经营经费。证明的证据有企业某人营业某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某册登记资料、国际旅行社会业某经营许可证、吉首市旅游文件、记帐凭证、税务发票、合某、会计鉴定书;

13、贵州铜仁荣昌中学成立于2003年6月20日,开办资金3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祥。嗣后,被告人金某丁通过荣昌公司帐户将2466.80,925万元拨付荣昌中学建设;

1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荣昌经济技某合某与投资协会成立于2003年6月20日,开办资金30万元,法定代表人金某丁。其后,被告人金某丁通过荣昌建设集团总公司将152.167,227万元集资划拨给该协会经营费用,证明的证据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协会章程,会计审计结论;

15、湘西荣昌新材料研究院成立于2008年2月15日,法定代表人金某丁,开办资金100万元来源于荣昌公司拨款,证明的证据有民办非企业某位登记证书;

六、认定荣昌建设集团公司(招商引资部)非法集资313,122.371万元的证据:

1、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支行证明、中国银行业某督管理委员会湘西监管分局证明以及金某机构人民币存款、贷款基准利率表等书证,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从未批准荣昌公司及下属子某、分公司从事金某业某活动,荣昌公司非法集资利率高额超出同期银行的存款或贷款利率,系高息非法集资;

2、公安机关拍摄的荣昌公司招商引资部照片以及非法集资所用的投资协议书,投资分红协议及相对应的收某收某等书证,证明荣昌公司在2002年开始集资到2008年案发期间以1.2分至2角不等的利息,采用投资协议书、收某、借某形式非法集资;

3、融资任务分配表、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职工奖某表、领某、招商引资奖某发放登记表,证明荣昌公司对内设各部门、下属子某、相关项目部及个人进某融资任务的分配情况,员工领某集资奖某的情况,对集资户发放奖某的情况;

4、荣昌公司进某非法集资的相关会议纪录及文件,包括:荣昌公司会议纪录、会议纪要、荣昌公司公告、荣昌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公告、招商引资部2005年工作总结、融资管理工作要点、投资情况统计表、招商引资岗位职责、荣昌集团财务结算中心2007年度工作总结、财务结算中心2008年工作计划等,证明荣昌公司对集资任务、集资利率及奖某的相关调整情况以及招商引资部的相关融资管理、工作情况;

5、荣昌建筑安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荣昌字(2004)X号、X号文件,被告人李某壬在2004年12月21日以招商部名义向某某贤书写的《关于做好下步招商引资工作的建议》,证明荣昌公司为尽快摆脱资金某境,加快裕隆山庄开发项目的启动,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于2004年12月31日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某小组,李某壬建议组建一支业某引资队伍并给提成奖某、用按比例提成的奖某机制来激发员工的引资积极性、继续实施投资回报政策、举行投资客某团拜会等措施,公司(被告人金某丁)采纳李某壬建议并出台了招商引资奖某实施细则;

6、被告人金某丁、李某壬的工作笔记本记录、会议记录本、业某考核手册记录、台历记录、2007年年度述职报告、赵某某的记录本记录、金某丁的字条,证明由被告人金某丁、李某壬、刘某庚等人开会研究,由金某丁决定,并由李某壬等人具体实施的荣昌公司非法集资的相关决策、利率调整、任务分配以及完成任务奖某措施、组织宣传、组织集资户活动的情况;

7、荣昌公司以单位和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相关书证、荣昌集团公司及叶琳、李某某、雷德云的银行交易明细表、对帐单、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荣昌公司为方某非法集资以单位和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情况以及部分集资款收某情况;

8、荣昌公司各部门职责、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证明招商引资部等部门的职责,其中招商引资部具体负责非法集资工作;

9、荣昌公司有关集资的会计凭证以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荣昌公司及四个集资主体的集资金某、集资利率、集资人数、集资人次、至案发时集资总额、已还本金某、已付息金某、支付奖某提成返点金某、尚欠本金某额;集资主体、集资所依托的项目集资的集资金某、集资款的去向等;

10、记账凭证、银行凭证,证明荣昌公司与各关联企业某资金(集资款)往来统一调配情况;

11、杨某某、刘某庚元等152名集资户的陈某某及相关集资凭证、荣昌公司的会计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及领某奖某所打收某,证明他们到荣昌公司总部集资以及刘某庚元等部分集资户领某了集资奖某的情况。其中,石某峰等二十四位集资户的证言证明他们系在被告人刘某庚的介绍下来集资的;李某某、漆大庆等六位集资户的证言证明他们的集资款挂在被告人李某壬名下;刘某庚、彭某某等八集资户的证言证明他们的集资款挂在李某某名下;李某某、刘某某等九位集资户的证言证明他们的集资款挂在刘某庚名下;程蓉、时光金某四位集资户的集资款挂在杨某某名下;罗某某全、张某某等三位集资户的集资款是挂在叶琳名下。另外,集资户杨某某花、黄章霞、杨某某兰、龚桂芝、符树珍、彭某某的陈某某还证明他们并不是荣昌公司的员工,他们在招商引资部成立之前的2002年、2003年就到荣昌公司参与了集资;

12、荣昌建设集团公司员工共二十二人:叶琳、袁某某、伍某某、向某某、郭某某、黄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裴某某、彭某戊、荣某某、田某某、王某某、谢某某、邹某、阳某、杨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荣昌集团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采用投资协议书、收某的形式非法集资及利率、奖某等情况以及荣昌公司成立招商引资领某小组的情况;

13、招商引资部司机王学军的证言证明:2008年5月26日和6月3日上午,李某壬叫他开车一起到了伟业、个协等融资公司现场,了解这些融资公司的融资方某、方某、办理集资的程序、集资的利率、资金某方某的内容。回到荣昌公司后,李某壬就向某某贤汇报去了,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壬在招商引资部履行经理职责的情况;

14、被告人金某丁供述证明,他是荣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非法集资活动起决策作用,包括非法集资任务的分配、员工及集资户的奖某、利率的调整均由他招集部门合某后通报执行。公司从2003年开始向公司职工及吉首大学职工集资,但也有外面的人包括员工的亲戚朋友前来集资,从2003年到2005年初,融资数额不大,只有几百万元。2005年专门成立招商引资部向社会进某集资。他吩咐李某壬随时跟踪调查吉首地区其他融资企业某外的利率、奖某情况,由李某壬写出报告,再由他组织招商引资部负责人开会研究,最后由他拍板决定,然后交给李某壬打印张某某并执行。2007年12月份之前的集资方某是与融资客某签一个合某,再给融资户一个存折(储蓄卡),2007年底至今融资方某主要是向融资户打借某,再给融资户一个存折。非法集资的任务分配、员工的奖某、利率的调整,他在决定后召开部门经理会议通报并执行。2008年元月,因担心公司资金某链,通过调查,他作出了一个奖某办法,除支付融资利息外,每一万元还奖某800至1100元资金。因当时保险公司及邮政储蓄人员关系广,能融入大额资金,当这些人找到他时,他作出了上述决定。他告诉招商引资部经理李某壬为规避职能部门的查处,将李某某利、孔某某的融资按每一万元给予1100元奖某,在电脑汇总表中标注“保”字,将唐××、谭某组按每一万元1000元奖某,在汇总表中注“邮”字。同时在借某上签注“+”、“※”、“A”、“B”表示5、6、7、8分不等月息;

15、被告人李某壬、刘某庚、邓某、杨某某、李某某、刘某庚的供述,均证明了荣昌公司非法集资的时间、方某、任务分配、员工奖某、利率调整等情况以及他们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和所起的作用,其供述的非法集资事实与被告人金某丁的供述一致。另外他们的供述还证明他们不清楚荣昌公司真实经营状况;

16、犯罪嫌疑人孔某某、李某某、韩某(又称中介人)等人采取“邮集”、“保集”集资的证据:

(1)招商引资部的会计凭证、揽资情况明细表(光碟)、韩某的银行交易明细表和转账凭条、孔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表、转帐凭条、进某、领某、借某凭证、投资回报支付卡、李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表、转账凭条、进某、领某、措据凭证、投资回报支付卡等书证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以孔某某、李某某、韩某为主的中介人揽资的时间、揽资金某、累计揽资数、人次,领某奖某金某的情况;

(2)荣昌公司工作人员郭某某、李某某中、裴某某、彭某戊、宋运寰、田某某、王某某、向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孔某某、李某某、韩某为荣昌公司揽资并领某奖某的事实;

(3)李某某平、田某某志、唐慧芳、汤丽华、王利平、田某某秀、向清珍等36位集资户的证言及相关集资凭证,证明他们在孔某某、李某某、韩某、唐某某、谭某、王某某、宋军等中介人的介绍下到荣昌公司集资的情况;

(4)孔某某、李某某、韩某供述、谭某、宋军、王某某、唐某某等中介人的证言,证明中介人从2008年元月份开始为荣昌集团公司揽资并领某800-1000元/万元奖某的事实;

(5)被告人金某丁供述,证明孔某某、李某某、谭某、韩某、王某某、唐某某等人大约是2007年12月份的时候找到他,以获取中介费为条件,提出给公司融资。他当时考虑到资金某转困难也就答应了,并且给这些中介人承诺按每一万元奖某800-1100元不等资金。中介人是从2008年1月开始揽融资的。这些人给公司揽了3-4个亿,约拿走3-4千万元的奖某;

(6)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壬的供述证明:荣昌公司给所谓公司集团户的中介奖某是从2008年元月份开始的。荣昌公司的中央集团户有:王某某、谭某、宋军、唐美芬(在招商引资部电脑记帐中记“邮”)、李某某、孔某某(电脑记帐“保”)、韩某(电脑记帐记“集”)。她们在集资数额达到一定数量后,就到招商引资部找李某壬核对数,再写领某找金某丁签字,然后到李某某处领某中介费;

七、认定荣昌公司财务部以金某矿业某义非法集资48,564.047万元的证据:

1、财务会计凭证、司法会计鉴定证实荣昌公司以松桃矿业某义集资48,564.047万元;

2、向亚平等二十七位集资户的证言及相关集资凭证(金某矿业某司分红协议、收某收某、投资回报支付卡、借某凭证)证实他们参与了荣昌公司金某矿业某目的集资,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及集资的形式、利率等情况;

3、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证明:融资部成立后,因客某多,难排队,有些由财务部发动的集资户便将款直接交给了财务部的叶琳、杨某某,此款是以开发松桃矿而集资的,当时财务部出纳是叶琳、杨某某,会计刘某某;

4、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他是2008年元月份进某荣昌集团公司任财务部出纳,日常工作主要是协助总出纳叶琳工作。松桃矿业某资的任务是金某丁分配的,他经手收某资款约3、4千万元,支付利息约6、7百万元,退还本金某20余某某元;

5、证人刘某某(金某矿业某计)的证言证明:松桃金某矿业某限责任公司没有单独的集资活动,都是总公司用松桃矿业某名义进某集资的。具体是怎么操作的不清楚,只是由总公司出纳叶琳把收某资款的收某和支付利息的条子某给他,然后金某丁安排他作帐;

6、金某丁供述:松桃矾矿是2005年5月投资兴办的,资金某源是荣昌公司的融资款。2006年后,叶琳在他指使下直接负责松桃矿业某资工作。松桃金某矿业某资款都存于荣昌公司在吉首各家银行开设的公存帐户上;

7、同案人叶琳供述:金某矿业某资是从2005年开始的,她是出纳,会计是刘某某。财务部列在松桃金某矿业某司进某集资,到松桃金某矿业某资的,都是经金某丁同意,并事先讲好集资期限、利率等相关事宜,金某丁再通知她办理,集资利息由金某丁决定。2005年开始至2008年6月份之前融资款她管,2008年6月份后由杨某某管理;

八、认定影视文化中心酒店集资15,286.145万元情况的证据:

1、影视中心会计凭证、集资收某平衡表、影视中心集资户余某某汇总表、银行交易明细表、取款凭条、转帐凭条、借某、借某协议、借某凭证、投资回报协议、投资分红协议、收某凭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民族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集资15,286.145万元;

2、湖南锦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湘西州民族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2005年、2006年、2007年)、湘西州民族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报表(2008年)证实民族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后从未盈利;

3、影视大厦财务人员朱某某、张某某、匡某、彭某某、向某某、刘某庚的证言,证明邓某在金某丁授意下两次进某非法集资的原因以及采取借某借某、协议方某、每次集资利息、数额、集资款的使用及还本付息情况,对内部员工、集资户的奖某情况,集资款支配的情况等;

4、证人田某某宣(州广播电视局工程顾问)的证言证明:2005年底,由于装修老板经常到酒店催要欠款,金某丁就要邓某按荣昌公司的集资模式单独对外集资几百万支付工程欠款,当时他也在场,金某丁还要他和邓某找亲朋好友集资。民族影视文化责任有限公司对外集资是金某丁定的,邓某只是作为法人代表具体执行而已;

5、王某某等二十四位集资户的证言及相关集资凭证,证明他们到影视大酒店集资的情况;

6、被告人金某丁、邓某的供述,证明影视酒店的集资都是金某丁安排指示邓某实施的。2006年以影视中心装修名义对外集资,集资利率由金某丁决定,集资款先交到荣昌公司,再由荣昌公司全额划拨给影视公司,后从公司总部调集资金某这一部分集资款全部予以偿还。2008年以影视中心扩建贵宾楼名义对外融资了1600多万元,该款还了影视大厦在农行贷款500万元,其余某某由公司调用。他们的供述还证明了他们通过影视大厦非法集资的方某、金某、利息、利率的调整、奖某等情况;

九、认定乾城房地产公司保靖分公司集资947.03万元情况的证据:

1、《关于合某开发建设保靖县建材综合某市场合某》、《关于共同开发建设保靖建材综合某市场项目合某》、《关于共同开发建设保靖建材综合某市场项目合某》、授权委托书证实金某丁代表湘西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石某某为保靖建材大市场项目开发负责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

2、乾城保靖分公司资产负债表、融资余某某表、融资情况表、收某凭证、融资协议、收某、司法会计鉴定证明保靖分公司非法集资947.03万元;

3、保靖分公司财务人员石某某、田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证明,保靖分公司是在金某丁授意下进某的,通过保靖公司内部员工找各自亲朋好友吸收某资款,月利率为3-5分。集资款主要用于工程建设和集资的还本付息。偿还集资本息的资金某源包括荣昌公司拨付的工程款、保靖分公司销售的商品楼款以及各项吸收某集资款;

4、石某某、李某某等十九位集资户的证言及相关集资凭证证明上述人到保靖分公司集资的情况;

5、金某丁的供述证明,保靖分公司集资是石某某报他同意后进某的,他要石某某在500万以内集资。集资款直接进某了保靖分公司的账,没有进某昌公司的账,后来保靖公司从荣昌公司财务部借某归还了一部分本息,目前保靖公司还有几十万元没还清;

6、石某某的供述证明,保靖分公司是金某丁授权他负责,在金某丁授意下,保靖公司从2004年4、5月左右开始非法集资,保靖分公司从2004年至2008年1月累计集资900万左右,集资款主要用于项目开发和支付集资本息。保靖分公司集资利率是月息3-5分,没有奖某、返点和中介费用。支付本息由他审批。到了2008年6月保靖分公司只欠集资款49万元,其他的本息都付清了;

十、认定集资款流向(包括还本付息、项目收某、借某他人使用)的相关证据:

荣昌公司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的会计资料、集资明细表、收某、经营账簿及凭证、银行转让凭证、流水单、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荣昌建设集团公司所收某的集资款共计377,919.593万元,累计归还本金190,241.8272万元,累计支付集资利息97,975.830,539万元,累计支付客某奖某21,799.894,950万元,累计支付员工奖某419.x万元,以上共计支出310,436.554,444万元,公司实际使用集资资金67,483.038,556万元。公司实际使用的集资资金某括:①投入荣昌公司本部(母公司)集资款合某51,253.85,397万元;②投入各子、分公司及项目部集资款合某53,817.535,204万元;③个人(25人)借某集资款合某8,645.133,657万元,其中,金某丁个人借某7,462.713,657万元;④其他来源与其他支出相抵后的支出-123.378,800万元。[系其他来源272.763,373万元(其中:集资款存银行的利息收某93.763,373万元,向公司同工借某179万元)与其他支出149.384,573万元(支付招商引资部办公等费用)相抵后的差额];⑤结余某某币资金18.363,098万元;

十一、金某丁从公司个人借某102,468,893.87万元资金某向证据:

1、公司相关会计凭证、借某、借某、领某凭条、相关收某收某、感谢某某、证明材料、借某去向明细表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金某丁自2005年至2008年8月从荣昌集团及各子、分公司、项目部累计借某10,246.889,387万元,金某丁收某上述借某后有账可查的资金某用总额为8206.074,631万元。包括:用于荣昌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退集资本金某支付集资利息、归还借某、支付购车款、支付工程款、支付税金、用于捐赠、购买保险等。余某某借某资金2048.819,239万元(湖南天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866.402,986万元)去向不明;

2、集资户高建军、罗某某、梁海燕、鲁遥、向七香、罗某某红、陈某某波、李某某、王明芝的陈某某,证人谢某某、漆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蒋某某、金某某、金某某、秋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金某丁供述。证明:金某丁从公司所借某项的用途,包括公司注册、其本人的业某开支、支付工程款、集资款的还本付息、个人消费及公益捐助等方某;

十二、认定荣昌公司明知无归还能力而大量集资的证据

1、荣昌公司会计报表、会计账薄、记账凭证、荣昌公司及各关联公司的纳税资料证明公司经营状况,公司自成立以来,除荣昌中学有盈利外,公司本部及其余某某分、子某、关联公司均处于经营亏损状态。具体为:

(1)荣昌公司本部:2000年净利润为-33.758,948万元,2001年净利润为35.497,309万元,2002年净利润为6.688,717万元,2003年净利润为-2.177,369万元,2004年净利润为7103.06元,2005年净利润为-118.597,973万元,2006年净利润为-1166.878,603万元,2007年净利润为-2882.704,674万元,2008年(1-8月)净利润为-360.904,186万元,2000年-2008年8月损益累计合某为-4522.125,421万元;

(2)裕隆山庄项目部:2006年净利润为1361.83元,2007年净利润为3.484,339万元,2008年(1-8月)净利润为3070.71元,2006-2008年8月损益累计原报数为3.927,593万元;

(3)教师花园项目部:2003年净利润为-214.5416万元,2006年净利润为214.5416万元,2007年净利润为-300.029,045万元,2008年(1-8月)净利润为2.8000万元,2003-2008年8月损益累计为-297.229,045万元;

(4)湘西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2年净利润为-5.4373万元,2003年净利润为-100.422,898万元,2004年净利润为-134.936,937万元,2005年净利润为-217.028,203万元,2006年净利润为-184.314,881万元,2007年净利润为-566.780,188万元,2008年(1-8月)净利润为-423.263,293万元,2002-2008年8月损益累计为-1632.1837万元;

(5)湘西州民族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净利润为143.3元,2003年净利润为655.22元,2004年净利润为-799.52元,2005年净利润为-556.890,546万元,2006年净利润为-50.509,341万元,2007年净利润为-125.478,432万元,2008年(1-8月)净利润为-272.964,619万元;从2002年度至2008年8月损益累计为-1005.843,038万元。

(6)保靖分公司2003年净利润为-11.922,541万元,2004年净利润为-14.3974万元,2005年净利润为-3000元,2007年净利润为15.3321万元,2008年(1-8月)净利润为7.2274万元。2003-2008年8月损益累计为-4.060,441万元;

(7)吉首市国际实验学校的损益累计原报数为-91.233,032万元;

(8)荣昌新材料产业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净利润为-18.x万元,2008年(1-8月)净利润为-46.412,669万元,2007-2008年8月损益累计为-64.534,439万元;

(9)吉首市旅行社X年净利润为-10.706,823万元,2005年净利润为-9.222,946万元,2006年净利润为-4.126,653万元,2007年净利润为-1.976,593万元,2008年(1-8月)亏损利润为-1.575,213万元;2004年至2008年8月份损益累计-27.608,228万元。

(10)荣昌经济技某合某投资协会2006年净利润为-1.x万元,2007年净利润为-37.090,366万元,2008年(1-8月)净利润为-49.667,315万元,2006-2008年8月损益累计为-88.157,036万元;

(11)荣昌生物科技某限公司2007年净利润为-451.x万元,2008年(1-8月)净利润为-158.14,663万元,2007-2008年8月损益累计为-609.594,355万元;

(12)铜仁荣昌中学2003年净利润为-23.003,069万元,2004年净利润为1.27,164万元,2005年净利润为27.776,737万元,2006年净利润为32.458,508万元,2007年净利润为18.363,959万元,2008年(1-8月)净利润为237.069,962万元,2003-2008年8月损益累计原报数为293.938,037万元(投入集资建设款2466.80,925万元);

(13)吉首荣昌纸业某限责任公司2005年净利润为-4.051,866万元,2006年净利润为-35.982,069万元,2007年净利润为-199.958,492万元,2008年(1-8月)净利润为-137.647,299万元;自2005年至2008年8月累计损益-377.639,726万元。

(14)星星废纸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净利润为-4266.21元,2008年(1-8月)净利润为-9.38,895万元,2007-2008年8月损益累计为-9.815,571万元;

(15)来凤分公司2007年净利润为-429.331,704万元,2008年(1-8月)净利润为-112.228,319万元,2006年7月-2008年8月损益累计为-541.560,023万元;

2、湘西州民族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会计报表,证明根据荣昌公司出具(2005年、2006年、2007年)的审计报告、公司(2008年)会计报表证实影视公司自成立后从未盈利;

3、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荣昌公司成立后经营亏损的事实。荣昌公司及所投资项目分、子某)自2000年-2008年8月不考虑集资因素的累计经营亏损为15,357.643,838万元,包含集资因素的累计亏损135,552.371,082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荣昌公司本部自2000年至2008年8月实际亏损111,317.71,516万元;

(2)湘西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02年至2008年8月实际亏损610.282,782万元;

(3)湘西州民族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自2002年至2008年8月实际亏损6521.16,334万元;

(4)保靖分公司自2003年至2008年8月实际亏损1027.193,862万元;

(5)松桃金某矿业某限责任公司2008年1-8月实际亏损x.14,212万元;

(6)吉首市旅行社自2004年至2008年8月实际亏损30.841,709万元;

(7)吉首市国际实验学校实际亏损91.233,032万元;

(8)荣昌新材料产业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自2007年至2008年8月实际亏损66.243,219万元;

(9)荣昌经济技某合某投资协会自2006年至2008年8月实际亏损98.686,182万元;

(10)荣昌生物科技某限公司自2007年至2008年8月实际亏损861.669,036万元;

(11)铜仁荣昌中学实际盈利198.568,456万元;

(12)吉首荣昌纸业某限责任公司实际亏损619.944,263万元;

(13)来凤分公司自2006年7月至2008年8月实际盈利1679.1751,637万元。

4、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证明:至评估咨询基准日2008年8月31日,荣昌公司及所属企业某总的整体资产总额为78,662.727,087万元,负债总额为212,388.136,76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70%;

5、资产评估咨询报告证明:截止2008年8月31日,荣昌公司及所属企业某总的整体资产按市场价值评估后资产总额92,979.86万元,负债总额212,458.85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1.947,899万元,资产负债率228.5%;按清算价值评估后资产总额76,267.85万元,负债总额212,458.85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136,191.65万元,资产负债率278.57%,因此,无论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还是清算价值评估报告来看,均证实荣昌公司严重资不抵债;

6、松桃金某矿业某限责任公司的钒矿采矿权评估咨询报告证明:松桃县X镇四龙山钒矿的采矿权价值为5230万元,但钒矿选、冶炼技某决定采矿权的效益,因原工艺不适用而导致项目无法投产,现采用中南大学钙化生产工艺和选矿技某但项目仍未投产,该项目是否投产成功决定其现有价值的实现。另四龙山钒矿的采矿权地质勘查程度低,只达到普查程度,所求资源储量为333资源量,矿石某选性能研究程度偏低,这势必影响评估结果的可信度;

7、荣昌新材料产业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吉首市X区天堂坡矿段含钾页岩矿采矿权评估咨询报告、吉首荣昌矿业某限责任公司年处理30万吨富钾页岩综合某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证明荣昌新材料产业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吉首荣昌矿业某限责任公司预登记了“湖南省吉首市X村天堂坡段含钾页岩矿采矿权”,“吉首市X区天堂坡矿段含钾页岩矿采矿权”价值为2844.7万元,但该采矿权未正式办理采矿权证,故湖南省吉首市X村天堂段含钾页岩矿采矿权存在不确定性。另外,根据荣昌公司自行请湖南省科学技某咨询中心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该项目总投资为43,586.88万元,项目建成后,年销售收某50,085.37万元,生产期年平均净利润为16,603.39万元,年利税总额25,850.18万元。项目主要风险因素有市场、技某、管理、工期、质量风险。存在主要问题:(1)矿山的研究依据仅有湖南405地质队提供的一个《湖南省吉首市双塘、社塘坡一带含钾页岩矿地质简介》,在这样的基础上得出的评价数据的准确性与结论的可靠性必须慎重对待。(2)冶化加工的研究依据为实验室试验,虽然前景良好,但毕竟工业某产与实验室实验之间还有较长的路;

8、北流市珍来矿业某限责任公司项目的矿山投资情况调查富川珍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富川日处理500吨钼矿选矿厂项目建议书证明:荣昌公司自行所做的项目建议书预计公司每天处理含钼原矿500吨,年销售收某26,744.85万元,生产期年平均将利润为14,155.75万元。但根据吉首市人民政府委托湖南华信求是地产矿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某专项调查后出具的调查情况:在广西富川县投资的1个钼矿普查探矿权项目总金某为80万元。广西大水塘钼矿“探明可开采储量:金某钼1000吨,金某铋2000吨,金某钨x吨,金某铜6000吨”,若探矿权证能办好变更和假设上述数据属实,那么该矿价值很大。但目前探矿权证未能办好变更和上述数据不能确定是否属实;

9、荣昌公司开发其余某某目所做的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湘西州民族影视文化中心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裕隆世纪山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吉首荣昌纸业某限责任公司关于投资新建年产2700吨拷贝纸和年产950吨薄页纸生产线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湘西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首市常吉高速公路引线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证实荣昌公司相关项目开发前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实际上这些项目中有的现为亏损、有的难以实施、有的还未实施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

10、李某壬的工作笔记本,证明他在笔记本上有一段话“公司2006年战略思路应由管理年纠正为效益年,现在抓效益已迫在眉睫,现在全公司可以讲几乎没有效益,全是老百姓的钱…不要花了老百姓的钱一时痛快,忘了抓效益,否则后果不可设想”。经其核对,这段话是他在2005年底招商引资部会议上讲的;

1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2006年开始担任公司审计部经理。审计部一般每隔半年或一年对相关分、子某进某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金某丁。根据审计,折旧后,除荣昌中学一年盈利几十万元外,其他的都是亏损的;

12、证人伍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兰某某、向某某、杨某某、余某某、赵某某、周某某、段某某、田某某、段某某、陈某某等人(均系荣昌公司财务部或各分、子某财务人员)的证言,证明荣昌公司及其分、子某的会计报表均系真实的,公司经营只有荣昌中学有盈利,松桃金某矿业某司只安装了设备,尚未投入生产,没有盈利,其余某某、子某的经营均处于亏损状态;

13、被告人金某丁供述,证明他承建的教师花园亏损了,便想通过融资建裕隆山庄,可原计划3年搞完的工程项目建了5年还未完工,他便又通过向社会大量融资想搞矿业某源来盘活,没有想到一边要投资项目,一边要付息,越搞越死,越搞越亏。在2006年10月利息越过5分以后就知道公司不可能盈利了,但是怕资金某断裂,便硬着头皮继续融资,到了2008年3月份月息达到1角,那就是乱搞了。荣昌公司如果所有项目按预期评估的效益,一年也只能获取利润4亿多,而公司目前欠集资款18亿多,即便按每月3分的利息支付,一年也要支付利息6亿多,更不用说5分、8分的月息了。并供述后来根本没有想到偿还这事,想着的就是先把钱搞进某再说,到时候看政府怎么处理。

2006年5月公司吸收某资款大约1.5个亿左右,每个月付息大约是5000万,成本费每月大约是50万;2007年荣昌公司的总利润大约在5000万左右;到8月份时公司的资金某转已经非常困难了,为了筹集资金某置了一部分的土地,收某了一部分单位欠款,这样才维持支付了3分的利息到9月7日和公司的日常经营。

其主要通过两种手段对整个公司的经营状况进某掌握,一是对市区、市郊的分公司、子某每天去了解项目的进某情况;对下面县的分、子某每月去作一次了解。二是公司内审部门每月对各分、子某内审一次,分、子某支出情况每星期报公司内审部门,内审部门将内审报告交其我审查。

公司如果所有项目按预期评估的效益,一年只能获取利润4亿多,而公司目前欠集资款18亿多,即便按3分月息支付,一年也要支付利息6亿多,更不用说5分、8分的月息了。

2006年年初,将2005年全年经营情况分析总结后便知道公司亏损了。2005年底,公司集资款是2亿多,按2亿算,月息以2分计,一年支付利息得4000多万元,而当时公司只有建筑安装公司承建项目盈利600多万元,稍一对比,自己便知道公司已亏损了。

公司高管人员不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这些都是由其直接掌握的,其在各级会议上都会强调公司现在用的都是老百姓的钱,只有把公司各项目都抓上去,公司才有解困的机会。

其明知公司亏损了还以项目投资并许以高额付息,导致18亿多集资款无法偿还,因这时已是无法收某了,整个吉首地区谁都不敢停下,否则所在公司将受到老百姓第一个冲击,大家都在为资金某不断而继续大规模融资。另外,2006年8月份,省纪委在查处吉首大学时,发现了其公司融资一事,其便找了当时州主要领某请示汇报,这些领某都说企业某稳着搞,政府对企业某目会大力支持,因此希望最终政府出台政策处理集资事件,把高息一刀切下来。同时也希望不断上项目,想以此产生利润,通过包装项目上市。

2006年年初,其已知道公司因支付集资户利息而使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就已意识到融资风险。产业、项目的开发周期较长,开发期内不能产生效益,同时又要支付集资户的利息,公司已有项目的盈利远远不能承担项目开发资金某集资利息,并且随着集资金某的不断扩大,公司所负债务越来越重,所以其就判断公司以及吉首地区迟早会因融资的问题而出事。2006年以来,用于支付集资户利息的资金某就是公司的一部分流动资金,但大部分集资款均用于支付集资户利息。

随着集资本金某不断扩大和集资利率的提高,公司债务越来越沉重,支付集资户的利息都要靠不断吸收某的集资才能维持,维持公司资金某断链,不停止付息,公司才滚动融资,形成恶性循环,其当时想因非法集资问题迟早会出事。但又即使因融资出事,在吉首各融资企业某中其的公司不能第一个出事,所以其也不会第一个收某(停止融资);二是公司通过寻找更高收某的项目,期待高收某来偿还和支付集资户的一息,事实上公司也新找了一些新项目如贵州松桃金某矿业、吉首富钾页岩综合某发、广西钼矿等,并进某了相关可行性分析;三是公司在开发高收某项目的同时,希望政府出面干预,停止付息,我们当时建议政府停止付息,对集资本金某行一刀切,分年度由融资企业某付本金。但新项目还没有产生效益,付息也没有能停下来,就出事了。

其也只道新建项目风险大,不可能产生预期效益,其实就是赌一把,公司现在经营项目虽说有建安公司、影视大厦有盈利,但是远不足以支付集资户利息的。如果不停止付息,只要月利率高于3分,即使公司所有项目有预期的收某,也还是要亏损的,无法承受所集资金某利息。

2008年工作报告记录:2008年集团完成总产值6.11亿元,与上年度同比增长50%,实现利润1.5亿元,依据是2007年各部门、分子某实现的产值估算,应能实现。2008年3月份,公司集资款13亿多,应付出到期利息3亿多,照此计算也不能兑付利息。只好采用“滚雪球”的方某,拿后面的集资款去兑付前面到期的集资款。

其于2006年1月份看了公司2005年度的利润分配表后知道公司亏损100多万元。这数据没有包括集资的数据。

如不考虑20%的折旧及集资利息,影视大厦是盈利的,但考虑折旧及集资成本,影视大厦是2005年开始集资的,那影视大厦也是亏损的。

2007年10月份之前其的公司资产评估是9亿左右,当时欠集资款本息是8亿多,2008年3月对公司资产评估是10.5亿,当时欠集资款本息是12亿多,因此到2008年才是资不抵债。

14、被告人李某壬、刘某庚、石某某、邓某、刘某庚、杨某某的供述,均证明他们知道公司以高利息集资是不可能赢利的。被告人邓某的供述还证明他劝过金某丁,但金某丁要他不要管;被告人李某壬的供述还证明他明知公司高利集资不可能赢利,但自己还投入80万元进某集资,并且积极帮助公司实施这种非法活动,这是一种赌博心理,希望公司用融资后面的钱偿还前面的集资款。同时以上六被告人又均辩解不知道荣昌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

十三、认定荣昌公司非法集资过程中使用诈骗手段的证据

1、荣昌公司用于集资宣传的书证及视听资料,包括公司出具的投资协议,收某、借某、网站宣传资料、荣昌集团公司的倡议书和致投资客某的公开信、活动方某、张某某的信息、《荣昌通讯》、《湘西荣昌集团》、《金某荣昌》、《吉首荣昌矿业某限责任公司年处理180万吨富钾页岩综合某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书证以及《荣昌之歌》、《荣昌专题片》等宣传光碟,证实荣昌公司通过多种方某进某宣传,并且在《荣昌通讯》等宣传资料上刑发虚假的《年处理180万吨富钾页岩综合某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金某荣昌》中刊发的文章《荣昌新材料富钾页岩综合某用项目环评大纲顺利通过技某评估》中也引用了该虚假数据。同时许诺以高额利息,诱骗他人集资的情况;

2、司法会计鉴定,证明集资款大部分用于还本付息,导致资金某实上无法归还;

3、证人赵某某(财务部经理)的证言证明:2008年5、6月份,金某丁要他套用公司请中介机构做出的《吉首荣昌矿业某限责任公司年处理30万吨富钾页岩综合某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数据做了一个《年处理180万吨富钾页岩综合某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将30万吨中的相关数据扩大6倍;

4、证人袁某某证言证明:公司每年会通过联谊会、组织客某参观企业某目(如松桃矿业、裕隆山庄)等形式进某宣传。

5、证人彭某某刚、邹某、龙正燕、石某等公司宣传部工作人员和杨某某伟、刘某庚清的证言证明:公司成立了宣传部,由金某丁直接管理、刘某庚协管。宣传部通过网站及《金某荣昌》、《荣昌通讯》、制作宣传光碟等载体大肆宣传报道以增强公司名声,打响名气,并且按金某丁指示,于2008年8月从网上下载“民间融资:体外血泵也高效”、“央行首次表态建议:让民间借某合某化”、“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8月15日发布的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地报告中关于我国民间借某发展概况摘录”等文章张某某到招商引资部大厅;

6、集资户刘某庚元、李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刘某庚、彭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唐某某、严某某、聂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某某证明:在电视、报纸上、招商引资部大厅里看到对荣昌公司的宣传及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后相信荣昌公司实力雄厚,并从投资协议得到投资有保障的承诺,加上有高额回报等原因,便到荣昌公司集资;

7、集资户于云霞、田某某凤、田某某、杨某某英、向隆秀的陈某某,证明荣昌公司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来组织集资户开座谈会,参观公司项目等形式向他们介绍公司的状况,使得他们相信荣昌公司有实力;

8、被告人金某丁的供述,证明公司通过宣传部和投资协会向集资户宣传公司经营状况、介绍项目进某及发展情景,以便让集资户相信公司实力,融到更多的资金。用于支付集资户利息的资金某部分来源于后面所集资金。公司对外宣传时没有讲公司亏损的情况,也没有告诉集资户用后面的集资款还本付息的情况。被告人金某丁的供述还证明他为了便于向银行贷款,要赵某某制作了一份虚假的《年处理180万吨富钾页岩综合某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隐瞒事实真相求得银行放贷;

十四、案发后,“10.2”专案组将荣昌公司所有子某拍卖的按1:0.5547的比例清退集资本金某104,104.856,689万元的情况;

十五、证明荣昌建设集团公司非法集资不能偿还本金某致集资户自焚、闹事等严重后果的证据有:

1、集资户吴某某的陈某某及相关集资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病历记录。证明集资户吴某某为下岗工人,其用下岗买断工龄的钱加上从朋友处借某12万元钱在多家集资公司投入集资款19万元,其中荣昌公司集资1万元。案发后,便于2009年1月12日下午1时许到州政府门口自焚。后被公安干警救下。经医院诊断,吴某某被火烧伤全身多处,38%度烧伤;

2、肖某、黄某某、向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以及吉首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张某某界车务段的情况说明、吉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上述证人自己或家人到荣昌公司集资,后因集资问题引发群体性闹事事件,并造成铁路焦柳线中断停车1小时13分钟,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和正常铁路运输秩序。向仁心还因此事被吉首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又查明:

(一)被告人金某丁为荣昌公司董某、总经理,除直接决策、指挥整个公司集资诈骗外,另个人从事非法集资3770万元。在诉讼期间,通过其家属向法院交纳罚金40万元。

证明的证据有:

1、建设银行提供的漆某某建行卡资金某转的相关凭条及客某交易表,证明该建行卡的资金某转情况,金某丁有一部分集资款进某该帐户;

2、司法会计鉴定,证明金某丁通过漆某某的建行卡转了一千万到公司财务部;

3、证人高建军、罗某某、梁海燕、鲁遥、向七香、罗某某红、陈某某波、李某某、王明芝、邓某阳某证言及其提供的借某、借某和收某凭证,证明2007年以来,他们自己或介绍亲朋友好将钱以高额利息借某金某丁;

4、证人漆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吉首市建设银行吉大支行办了张某某行卡,这张某某是2007年11月28日开始用的,金某丁为公司集资进某该帐户的资金某约有1830万元。其中有1000万元转给了公司财务帐;

5、被告人金某丁的供述,证明他以个人名义为公司集资,金某达3770余某某元。这些款,有一部分进某其司机漆某某的帐户,有一部分是在他自己手里。其中有一千万通过漆某某转到公司财务,这些钱都是用于公司经营;

6、在法庭上被告人金某丁对个人非法集资3770万元无异议。

7、本院开具的收某,证明被告人金某丁通过其家属交纳罚金某况。

(二)被告人刘某庚在湘西荣昌集团总公司任职及个人揽资情况

被告人金某丁于2004年12月21日聘任被告人刘某庚为招商引资部办副某长。2006年4月4日,负责党群以及湖南湘西土家族自治州荣昌经济技某合某与投资协会工作,主要分管招商引资部,协管公司宣传部及外联络事务,联系影视大厦工作以及荣昌艺术团以及外联事务。自2007年12月至案发日止,被告人刘某庚在任职期,为完成被告人金某丁分配的揽资任务以及获取高额奖某,被告人刘某庚自2004年12月9日至2008年8月23日,个人共计非法为荣昌公司揽资7978.62万元,揽资人数1092人,累计揽资人次1394人次。共领某内部奖某29.x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庚退赃278.5万元。被告人刘某庚在沅陵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制止了一起犯罪嫌疑人石某秋自杀事件,具有立功表现。在诉讼期间,被告人刘某庚向法院交纳罚金4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中共吉首市X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复证明被告人刘某庚被聘为荣昌集团分公司的职务情况;

(2)吉首市政协办公室证明以及荣昌公司工作职责分工通知:证明被告人刘某庚所任职务的职责范围;

(3)证人阳某、刘某某证言证实:“投资协会”由会长、副某、秘书长组成。由金某丁本人任会长、刘某庚任副某。投资协会成立之初是为了安置不适合某公司其他岗位工作又无法调配其工作岗位的人,后来由于融资的人员不断增多,协会工作人员就起到了与集资户联系的作用,一是宣传有关政策;二是协调相互关系。投资协会由金某丁本人主管、刘某庚只是形式上的分工。刘某庚虽说是分管总公司的领某,但只是挂名而已,具体没有怎么管,主要是金某(金某丁)操控,公司的决策也是金某通过刘某庚向我们传达和下达工作任务,但大部分公司指令、工作指标、量化任务却是金某本人直接向工作人员下达;

(4)被告人李某壬供述证明,2004年12月至2006年12月由被告人刘某庚分管招商引资部,2006年12月份后,被告人刘某庚就分管投资协会了。刘某庚在分管招商引资部期间,其招商引资部的工作均是其与被告人金某丁直接联系的,其中融资利率、融资数额、分配各部门及各分子某的集资任务均由金某丁拍板,然后由其具体执行办理;

(5)证人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敖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向某某、张某某等人均证言证实因受荣昌集团招商引资部的高额利息引诱而向该部集资并挂靠在被告人刘某庚名下的情况;

(6)被告人刘某庚联系集资业某明细表,证明其非法集资的情况;

(7)湖南天华司法鉴定所所作出的湘天华司鉴监字(2009)第X号鉴定结论,证明被告人刘某庚于2004年12月9日至2008年8月23日揽资金某及所涉揽资人数的情况以及因非法集资领某内部奖某金某情况;

(8)被告人刘某庚对非法集资及所获取奖某金某的事实供认不讳;

(9)公安专案组退赃情况的说明,证明案发后以缴纳集资凭证名义退赃款278.5万元;

(10)沅陵县看守所于2009年11月4日出具的刘某庚立功情况表,证明被告人刘某庚在其羁押场所发现并制止一起犯罪嫌疑人石某秋的自杀事件;

(11)本院开具的收某收某,证明在诉讼期间通过其家属向法院交纳罚金某况。

(三)被告人李某壬在荣昌公司任职情况及个人揽资情况

2004年12月2日,被告人金某丁聘任被告人李某壬为荣昌建筑安装发展有限公司招商引资部经理。2005年4月12日,被告人李某壬继续被聘任为荣昌公司(系湘西荣昌建筑安装发展有限公司更名)财务部副某理暨招商引资部经理。在被告人金某丁授意下,主要负责招商引资部的行政、业某、全年业某经费预算、工作计划制定与实施、工作总结。组织资金某场调研、信息收某,负责投资客某的活动策划与组织工作;负责客某(集资户)到期支取、提前支取、转投资业某的审批;按月汇制融资情况统计并及时报送总公司董某金某丁审阅;负责考核公司员工融资任务情况;编制考核奖某发放登记表;负责招商引资部档案管理与备份;负责对外业某联系。在被告人金某丁的授意下,被告人李某壬自2005年2月22日至2008年9月7日担任荣昌公司招商引资部经理期间,该部为荣昌公司非法揽资299,001.885万元,累计集资x人,累计集资人次x人次。此外,被告人李某壬个人为完成被告人金某丁下达的集资任务,自2004年12月13日至2008年7月31日,共计为荣昌公司累计揽资2887.9万元,涉及揽资人数421人,累计揽资853人次,累计领某内部奖某18.x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壬向公安机关退还证券资金某额款115.x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湖南湘西荣昌建筑安装发展有限公司及荣昌公司出具的任聘文件及招商引资部经理工作职责,证明被告人李某壬于2004年12月21日被聘任为荣昌公司职务情况以及其任职的职责范围;

(2)公安机关搜集的“招商引资部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工作要点”、“述职报告”、组织客某参加“荣昌集团建设项目活动策划书、“工作笔录”、“调整投资标准公告”、“融资分配表”“完成任务(集资任务)统计表”等均证实被告人李某壬实际履行职务情况;

(3)证人(集资户)漆大庆、李某某、杨某某、洪某某、郑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孔某某等人证言证实受招商引资部高额利息的吸引以及受被告人李某壬的邀约到招商引资部投资情况;

(4)被告人李某壬个人揽资表,证明其揽资资金某、所涉揽资人数情况;

(5)湖南天华司法鉴定所会计鉴定,证明荣昌总公司招商引资部以及被告人李某壬个人揽资金某,涉及非法集资人数以及个人领某奖某金某情况;

(6)被告人李某壬对受聘招商引资部的职务、履行职务以及招商引资部非法集资情况的个人揽资数额,所得资金某额供认不讳;

(7)公安机关查询存款通知书及退赃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某壬案发后退赃款1,159,722.93万元。

(四)被告人邓某任职及个人揽资情况

2005年6月22日,被告人金某丁聘任被告人邓某为湘西州民族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由于该公司在经营期间负债无资金某转,在被告人金某丁的授意下,被告人邓某自2005年6月22日至2008年9月7日期间以高额利息为荣昌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15,286.145万元,涉及集资人数577人,累计人次1064人次。其中被告人邓某个人为荣昌建设集团公司揽资金某88万元,累计揽资21人,揽资人次25人次,个人领某奖某6810元。被告人邓某为荣昌公司所集资的15,286.145万元中,用于偿还集资本金13,612.645万元,支付集资利息及奖某5035.650,392万元,共计18,648.295,392万元(所支出数大出非法融资数3362.150,392万元,根据湖南天华司法鉴定所鉴定曾从荣昌公司财务部下拨影视公司集资款9388.x万元用于影视中心建设及经营资金)尚欠集资户本金1673.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邓某向公安机关以缴纳集资凭证形式退赃55万元。在诉讼期间,通过其家属向法院交纳罚金3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荣昌公司任聘文件,证明被告人邓某受聘所任职务情况;

(2)证人刘某庚、朱某某、彭某某、匡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证实影视中心集资时间、集资原因以及集资事宜均授意于被告人金某丁,所集资金某过荣昌公司统一调拨各分子某周转使用;

(3)集资户刘某庚云、杨某某滨、梁梅娟、周正平、王伟、张某某、石某立、龙茂田、赵永芝、向某某、张某某、梁练、向清玉、付勇、向秀梅、田某某云、隆社平等证言证实为获取高额利息到影视文化中心集资情况;

(4)被告人金某丁供述证明,松桃金某矿业、影视文化中心、保靖分公司集资事实均是在其亲自安排、指示下办理的;

(5)湖南天华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证明影视文化中心集资时间、集资利息、集资金某、集资资金某向以及被告人邓某个人集资情况以及个人领某奖某情况;

(6)被告人邓某的供述:2005年11月底,其任影视文化中心经清理后欠债3000万元,因无力偿还,便向荣昌公司金某(金某丁)报告,金某授权其以影视文化中心酒店对外公众集资,所集资金某由荣昌公司撑控以及对其个人集资及领某奖某情况供认不讳;

(7)公安机关的退赃证明,证实其退赃55万元;

(8)本院开具的收某证明其在诉讼期间向法院交纳罚金某况。

(五)被告人李某某任职及个人揽资情况

2005年3月,被告人金某丁聘任被告人李某某为荣昌公司招商引资部出纳,负责每天集资汇总,支付正常的集资本金、利息及奖某以及支付金某丁签字的各项开资与奖某。在其担任招商引资部出纳期间,为荣昌建设集团公司经办的集资额累计为291,780.085万元。累计集资数x人,累计集资人次x人次。此外,被告人李某某为完成被告人金某丁分配的集资任务以及为获取高额奖某,自2005年3月25日至2008年4月30日,个人为荣昌公司累计非法揽资金某3402.75万元,涉及揽资人数644人,累计揽资人次1026人次,累计领某内部奖某18.84,78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电话通知后,按时赶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时积极向公安机关退赃188.535万元。(其中现金125.035万元,交纳集资凭证抵款37.5万元,三菱吉普车一辆价值26万元)。在诉讼期间向法院交纳罚金4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刘某庚、彭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唐某某、严某某、聂某某等证言证实,荣昌公司招商引资部以高额利息向公众集资以及其等人受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融资的情况;

(2)湖南天华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担任招商引资部出纳期间经手揽资情况以及其个人揽资及领某奖某情况;

(3)被告人李某某对非法集资事实供认不讳;

(4)公安机关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有投案自首情况;

(5)公安机关退赃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退赃情况;

(6)本院开具的收某收某,证明在诉讼期间向法院交纳罚金某况。

(六)被告人杨某某在湘西荣昌集团总公司任职及个人揽资情况:

2004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在荣昌建筑安装发展有限公司从事文书工作。2005年4月,被告人金某丁聘任其为荣昌公司综合某经理。2006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又被聘任为荣昌公司宣传部经理。被告人杨某某在任职期间,为吸引更多民众集资而根据被告人金某丁授意对荣昌公司及各分子某联公司作夸大、不实宣传外,为完成被告人金某丁分配的任务指标及获取内部奖某,被告人杨某某自2004年12月15日至2008年8月20日,个人累计为荣昌公司非法揽资573.5万元,累计涉及揽资75人,累计揽资人次90人次,共领某内部奖某1.4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赃款1.47万元(以集资凭证抵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荣昌公司文件,证明杨某某在公司任职情况;

(2)被告人杨某某揽资情况表,证明其个人揽资金某及所涉揽资人数;

(3)湖南天华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证明被告人杨某某非法集资时间、金某以及因非法集资领某奖某情况;

(4)被告人杨某某对非法集资事实供认不讳;

(5)公安机关的退赃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退赃情况;

(七)被告人刘某庚任职情况及个人揽资情况

被告人金某丁于2004年12月21日聘任被告人刘某庚在其开办的荣昌集团公司招商引资部任职员。2007年5月被聘荣昌总公司投资协会工作(任副某书长)。期间,为完成被告人金某丁揽资指标以及获取高额奖某,被告人刘某庚自2004年12月17日至2008年8月21日止,个人累计为荣昌公司非法揽资8526.85万元,涉及揽资人员1296人,累计揽资人次1992人次,共获取内部奖某24.565,99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退赃85万元,其中奥迪车一辆价值37万元。在诉讼期间,通过其亲属交纳罚金3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荣昌公司文件及投资协会选举文件,证明被告人刘某庚先后受聘招商引资部、投资协会工作;

(2)证人张某某青、谢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龙某某、陈某某、卢某某、李某某、文某、李某某、罗某某、彭某某、宋某某、杨某某、全某某、王某某、朱某某、万某某、叶某某、周某某等证人证言证实其融资挂靠被告人刘某庚名下情况;

(3)刘某庚领某内部奖某的领某,证明被告人刘某庚在招商引资部工作情况是:首先由经理李某壬造册,再由刘某庚从出纳李某某处领某奖某金,尔后负责发放给各领某人;

(4)联系集资业某明细表,证明被告人刘某庚揽资客某情况;

(5)湖南天华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证明被告人刘某庚非法集资金某,所涉非法集资客某人数以及领某内部奖某情况;

(6)被告人刘某庚对为完成被告人金某丁授意的揽资指标而为荣昌公司非法集资的事实供认不讳;

(7)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某庚案发后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8)公安机关退赃说明,证实其案发后退赃情况;

(9)本院开具的收某,证明其通过亲属向法院交纳罚金某情况。

(八)被告人石某某任职及个人揽资情况

2003年5月18日,被告人金某丁聘任被告人石某某为湘西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靖分公司负责人,具体负责保靖县建材大市场项目开发。2005年6月,该公司资金某缺,在被告人金某丁的授意下,自2003年5月21日至2008年9月7日,保靖分公司趁开发建材大市场机会许以高额利息公开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自2003年5月21日至2008年9月7日在被告人石某某任职期间负责为荣昌建设集团公司集资947.03万元,累计集资100人,累计集资人次160人次,所集资947.03万元中,共偿还本金878.53万元,支付集资利息478.125万元,以上累计支付本金某利息1356.655万元(之所以支出数大出非法集资数409.625万元,根据湖南天华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荣昌公司下拨该公司集资款2530.467,665万元用于保靖建材市场综合某市场的项目开发资金)。至案发日止,仍有68.5万元未还清。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找其了解相关情况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为荣昌公司非法集资的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赃75万元(其中退现金30万元、丰田某某冠轿车一辆价值45万元)。在诉讼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向法院交纳罚金6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授权委托书,证明被告人石某某受被告人金某丁聘任为湘西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靖分公司负责人;

(2)证人田某某、石某某、吴某某、郭某某等证言证实其等人在保靖公司工作期间,保靖分公司因开发大市场缺资,经荣昌总部领某授意后,以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事实;

(3)证人(集资人)彭某某、余某某、苏某某、谌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石某某、彭某某、田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田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证实在保靖分公司许以高额利息情况下融资情况;

(4)保靖分公司融资情况表,证明该公司非法集资数额及集资户对象;

(5)湖南天华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证明保靖分公司非法融资时间、金某、融资利率、融资去向等情况;

(6)被告人石某某供述证明,湘西乾城房产公司保靖分公司是荣昌公司的子某,其是帮他(金某丁)打工的,保请分公司资金某本上均来源于荣昌公司金某丁处。2005年6月保靖建材大市场开发需大量资金,其多次找荣昌公司董某金某丁要求拨款。金某回答说总公司资金某样困难,吩咐其向社会公众集资,其持荣昌公司的公章及金某丁私章,于2005年下半年以荣昌公司开发保靖大市场名义向社会公众进某了非法集资,将所得资金某先汇入荣昌公司融资部帐号,然后再通过荣昌公司全部将集资款拨给了保靖分公司;

(7)公安机关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石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8)公安机关证明,证实其案发后退赃情况;

(9)罚没收某,证明被告人石某某向本院缴纳罚金6万元;

(九)身份情况证明证据

(1)湘西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及吉首政协办公室证明,证实被告人金某丁自2007年12月至案发任湘西自治州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州十二届人大代表;被告人刘某庚自2007年12月3日至案发任政协吉首市委员会第八届委员、常委;

(2)吉首市公安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金某丁、李某壬、李某某、邓某、刘某庚、石某某、杨某某的年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质证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某,证明的事实真实、客某、可作定案依据,本院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丁违反国家金某管理制度,在非法吸收某量公众存款后,明知无归还能力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虚假宣传以及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方某,骗取社会公众集资款共计377,919.59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金某丁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称,被告人金某丁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经查,被告人金某丁为扩大自己开办的私有企业,积累个人不当资产,明知其开办企业某营亏损情况下,使用虚构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某,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至案发时止,仍有187,677.7658万元集资本金某予偿还,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巨大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该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丁集资诈骗未将合某集资、企业某部集资与社会集资区分开来,属事实不清。经查,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金某丁非法集资377,919.593万元来源于湖南天华司法鉴定所会计鉴定结论。经查实,该鉴定所依法成立,完全具备鉴定资质主体资格,且鉴定程序合某,鉴定数据有据可查。同时,被告人金某丁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开庭时均未提出任何合某集资及企业某部集资与社会集资的有关证据和数据,故该辩护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漏列了犯罪单位州影视中心、“金某矿业某司”、“保靖分公司”。经查,上述公司均系被告人金某丁开办的荣昌公司下辖公司,荣昌公司及下辖的所有公司利益归被告人金某丁独享,风险也是其个人承担,即被告人金某丁是荣昌公司及所有分、子某的实际控制人,故在主体上应确定被告人金某丁系集资诈骗主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辩护起诉书漏列犯罪主体的理由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丁个人所开办的荣昌公司作集资诈骗主体起诉不妥,荣昌公司不构成集资诈骗犯罪,故该起诉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金某丁集资诈骗数额377,919.59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导致集资人员集体闹事,围攻政府及个别集资人自焚的严重后果。但鉴于被告人金某丁集资诈骗的377,919.593万元中,其中归还集资本金190,248.272万元,归还集资利息97,975.830,539万元,尚欠的非法集资本金187,677.7658万元中,其中除在金某丁个人手上1866.402,986万元去向不明外,其余某某金某是用于其所开办的公司经营及资金某转,案发后“10.2”专案组拍卖其所开办所有公司资产给“兴湘民泰”公司后返还各集资户资金某计104,104.856,689万元(187,6777,658元×0.5547元),以上共计392,295.514,428万元,从上述归还数字看未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在2008年9月4日-7日,当地政府发布关于对非法集资活动依法进某清理的通告后,被告人金某丁立即停止非法集资行为,保全公司非法集资证据,在公安机关及法院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同意拍卖其公司资产返还各集资户,使集资户损失降到最低点。在诉讼期间,被告人金某丁通过其亲属向本院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综上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金某丁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庚、李某壬、邓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庚、石某某系被告人金某丁聘请的工作人员,在不知道企业某营状况以及是否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未经职能部门批准,盲目听从被告人金某丁的旨意,且为完成金某丁分配的集资任务以及获取巨额奖某,从事和亲自参与为荣昌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揽资,虽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某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某众存款罪。

被告人刘某庚被金某丁聘任为荣昌集团公司副某经理、招商引资部副某长,负责荣昌公司经济技某合某与投资协会工作,为完成被告人金某丁分配的集资任务,从2004年12月9日至2008年8月23日,个人共计为荣昌公司揽资7978.6200万元,领某内部奖某29.55,667万元。

被告人李某壬被金某丁聘任为荣昌建设集团招商引资部经理及总公司财务部副某理,对外负责非法融资工作,对内负责考核公司员工融资任务情况。自2003年2月22日至2008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壬任招商引资部经理期间,负责为荣昌集团公司非法揽资x.885万元。个人参与揽资2887.9万元,领某内部奖某18.x万元。

被告人邓某自2005年6月22日至2008年9月7日被金某丁聘任为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期间,为荣昌建设集团公司非法揽资15,286.145万元,其中个人非法揽资88万元,个人领某内部奖某6810元。

被告人李某某为被告人金某丁聘任为荣昌建设集团招商引资部出纳,在其任出纳期间,负责经办非法集资款291,780.085万元,个人非法集资3402.75万元,领某内部奖某18.84,782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先后被金某丁聘任为荣昌建设集团公司综合某经理和宣传部经理。在被告人金某丁授意下,为荣昌建设集团非法揽资向社会公众作不实宣传,为被告人金某丁集资诈骗顺利进某起了鼓动引导作用。同时被告人杨某某个人参与非法揽资573.5万元,领某内部奖某1.47万元。

被告人刘某庚先后被金某丁聘任为招商引资部职员、投资协会副某书长,从事非法引资工作及接待客某工作。被告人刘某庚自2004年12月17日至2008年8月21日止,个人为荣昌集团公司非法揽资8526.85万元,领某内部奖某24.565,995万元。

被告人石某某被金某丁聘任为湘西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靖分公司负责人,具体负责建材大市场项目开发。因公司资金某张,在金某丁授意下,于2003年5月21日至2008年9月7日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947.03万元。其中案发前已偿还本金878.53万元,余某某本金68.5万元未予归还。

被告人刘某庚、李某壬、石某某辩解,起诉书认定其三人的非法集资额有误。经查,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非法集资额已经湖南天华司法鉴定所会计鉴定,而该鉴定的依据源自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荣昌公司搜集的原始账簿,电脑存蓄信息获取的,故证据来源及鉴定程序合某。其三被告人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庚在案发后羁押于沅陵县看守所期间制止了一起犯罪嫌疑人自杀事件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刘某庚、李某某、石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上述四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庚案发后通过其亲属退赃278.5万元,向法院交纳罚金4万元,被告人李某壬通过其家属退赃115.972,293万元,被告人邓某退赃55万元,交纳罚金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退赃188.535万元,交纳罚金4万元;被告人杨某某退赃1.47万元;被告人刘某庚退赃85万元,交纳罚金3万元;被告人石某某退赃75万元,交纳罚金6万元,上述被告人认罪悔罪,可依法酌情对上述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对被告人金某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壬、邓某、杨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刘某庚、石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同时对被告人刘某庚、石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单位湖南湘西荣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金某丁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某产四十万元(已缴清);

三、被告人刘某庚犯非法吸收某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某万元(已缴纳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未交罚金某万元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后一个月内缴清。)

四、被告人李某壬犯非法吸收某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某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所判罚金某本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五、被告人邓某犯非法吸收某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某万元(已缴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所判罚金某本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六、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某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某万元(已缴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10月27日止,未交罚金某本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七、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吸收某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某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7日起至2012年11月16日止,所判罚金某本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八、被告人刘某庚犯非法吸收某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某万元(已缴1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某本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九、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吸收某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某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继续追缴被告人金某丁所欠集资本金x.909,111万元(377,919,530元-1,902,418,272元-1,041,048,566.89元)给付各被害人(集资户);

十一、追缴被告人刘某庚非法所得29.7万元,被告人李某壬非法所得18.8万元,被告人邓某非法所得6800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18.8万元,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所得1.47万元,被告人刘某庚非法所得24.6万元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某三份。

审判长任信章

审判员邓某良

审判员王洪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谢某某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某某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某庭进某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某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某者没收某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某产。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某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某众存款,扰乱金某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某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某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九条没收某产是没收某罪分子某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某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某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某产的时候,不得没收某于犯罪分子某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某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某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某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某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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