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万军,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郑州三洲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学,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三洲科贸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0元,减半收取4455元,由原告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某征
审判员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尤清波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孙国战(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