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人张某甲等24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怀化泰山铜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怀化泰山铜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中方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1)方执字第X号申请人张某甲等24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怀化泰山铜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本院(2010)怀中执字第X号案彭立志申请执行怀化泰山铜铝业有限公司、怀化市怀成福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了便于执行,统一处理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方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1)方执字第X号案由本院执行。

中方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一波

审判员杨绍纯

审判员陈实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