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挪用公款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郴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于湖南省资兴市。

辩护人何某某,湖南宏法(略)事务所(略)。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资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追缴被告人刘某某的非法所得x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某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将私款借贷获取高额利息并不违法”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工程承包商卢安徽、高竹龙、李康水、周清平、袁军顺、刘某友等6人红包礼金共计7300元,分小金库现金5600元,账外账得款9111元、侵吞公款利息7332.44元”,未予审查核实,进行评判;2、借给曹晓祥、唐朝阳的公款10万元是否在案发前收归还未予查实认定;3、借给高竹龙x元中,其中公款和私人借款各是多少未予查清;4、不予认定“2009年11月15日刘某某挪用x元用于个人”的依据是什么5、刘某某个人借款利息是多少是否可作违法所得予以追缴6、刘某某挪用公款借他人使用中,共收取了多少好处费未予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0)资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资兴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学军

审判员段贤礼

代理审判员胡吉恒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曹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公款 挪用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