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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雷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住(略)。

被告人雷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小学文化,系安乡县晋煤金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87年8月8日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24日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安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某,湖南深柳(略)事务所(略)。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鄢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傅义慧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鄢某某、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雷某与被害人鄢某某因打麻将发生争执,被告人雷某持刀连捅鄢某某左腹部数刀,致被害人鄢某某重伤。被告人雷某见被害人鄢某某受伤后打“120”急救车将鄢某某送到医院。随后被告人雷某打电话向安乡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鄢某某要求被告人雷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x.8元。

被告人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雷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被害人有过错、本案是因邻里纠纷引发,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雷某与被害人鄢某某在大鲸港镇居民罗小斌开的茶馆打麻将,因鄢某某怀疑雷某“出老千”,两人在茶馆内发生争执、扭打,后被人拉开。当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雷某来到大鲸港镇居民唐某某开的茶馆打听被害人鄢某某的住处,不久鄢某某也来到了该茶馆,雷某将鄢某某喊到唐某某茶馆外,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雷某持刀连捅鄢某某数刀,致被害人鄢某某左胸腹壁刀刺伤,外伤性胃穿孔,外伤性胰腺破裂,弥漫性腹膜炎,其伤势经法医鉴定属重伤。被告人雷某见鄢某某受伤后便打电话给“120”将鄢某某送到医院救治。随后被告人雷某打电话向安乡县公安局投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鄢某某住院医疗费x.8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鄢某某需治疗与休息二个月左右,误工费为60×100=6000元,营养费60×50=3000元,护理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鄢某某的陈述:2010年12月16日下午5点多钟,我、小徐、雷某和老马四个人在罗小斌的茶馆里打麻将,雷某认为我觉得他和老马有名堂(出老千),我们就争了起来并相互推了几下,后被人拉开了。大约7点(19点)左右,我到唐某某的茶馆,我推门进去发现雷某在看牌,我进门雷某喊我说有事出来讲,我就跟着他出来,他说我把他的手搞伤了,我说不是我搞的,刚讲完他左手拿电筒朝我头部砸来,我用右手挡把电筒挡飞了,雷某手里拿把刀出来对我左腹部连捅三刀,最后一刀捅我时我一脚将他踢开了,我喊才安,才安出来后扶我到了他的茶馆里。我怎么到医院就不清楚了。刀是雷某自己带来的。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邹某某证言:2010年12月16日晚我和唐某某、罗跛子、谢某某打三打一,8.30分钟雷某拿一个绿色胶手电到唐某某茶馆问鄢某某的住处,一会儿鄢某某也来了。雷某见鄢某某来了就问鄢某么把他的手搞出血来了。两个人就吵起来,雷某要鄢某某出来说几句话,鄢某某随雷某到屋外面去了,只几分钟就听到鄢某某低声喊几声“才安”,我们都出去见雷某和鄢某某两个人相互扭在门外墙边,将两人劝开后把鄢某某扶进唐某某家坐在椅子上,鄢某某张着嘴,闭着眼,脸色白得吓人,全身发抖,左腹部有三处刀伤。雷某也吓坏了说是他用电筒的玻璃捅伤的。雷某去打120。后120急救车把鄢某某送去医院。没看到有其他凶器。

2、证人刘桂香(罗小斌之妻)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16日下午6时许,雷某、马江喜、鄢某某和他的一个朋友在其麻将馆打麻将,鄢某雷某打牌搞鬼,雷某和鄢某某争吵并扭打,被罗小斌拉开。

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2010年12月16日晚8点多,在我家茶馆有我与谢某某、罗跛子、姓覃的打牌,雷某拿一个绿色胶手电筒到我家就问鄢某某住哪里。说鄢某他搞伤了,要找他。只一会鄢某某敲门进来,雷某与鄢某某就吵起来了,雷某要鄢某某出去讲几句话,鄢某某就出去了。只几分钟就听到鄢某某撕哑的声音喊三声:“才安”,我们感觉鄢某伤了,我们出去见雷某和鄢某某相互扭着站在屋外墙边。我们将鄢某进屋坐在椅子上,他张着嘴,闭着眼,脸色白得吓人,其左腹部有三个伤口,毛衣有三个洞。雷某说是两个人在外面打架了,他用手电筒搞的。雷某打120,救护车将鄢某到人民医院。打架时只有他们两个人在场,没有其他人。

4、证人谢某某证言。证明案发时的情况与唐某某陈述的一致。

5、证人孔凡明(鄢某某妻弟)的证言。证明唐某某喊他其姐夫鄢某某被雷某捅伤了。赶到现场看到鄢某色苍白,毛衣被刺穿了,有三个伤口。到医院鄢某诉他是“雷某”用刀杀的。

6、证人雷某东(雷某之父)的证言。证明雷某在当天下午6点多在父母家拿了一个绿色塑料电筒走了。

7、证人黄某(雷某之妻)的证言。证明案发后雷某给其打电话说和鄢某某打架了,雷某抢了鄢某刀把鄢某伤了。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雷某的供述:1、今天(2010年12月16日)晚上8点左右,我与鄢某某和他的两个朋友在大鲸港工商所对面的一家茶馆打麻将,只打了三盘鄢某某接了个电话就走了,过了二十分钟鄢某某与他朋友又返回来,进门就说我搞了他的明堂,我们发生争吵、纠扭,茶馆老板将我们劝开。我发现右手虎口有一条伤口流血不止,我问鄢某某住在哪里,有人说他挨着我住的。我到我父母那里拿了个电筒,我到另一家茶馆问鄢某某的住处,不久有人敲这家茶馆的门,开门是鄢某某进来了,他一进来就说我搞了他的明堂,我对他说我们出去说,我问他用什么弄伤我的手,他说不关他的事,他抓住我的上衣,我们两个打起来,我右手拿电筒,左手拿手机,我用电筒打他,鄢某某就喊茶馆老板“才安”,茶馆老板与另一个人出来将我们扯开,将鄢某某劝到茶馆坐下,“才安”见鄢某某脸色苍白就要我打120,我就打了120。等了20分钟左右,我与“安儿”用120将鄢某到人民医院。然后我又打了派出所的电话报警。在“才安”的茶馆我就看到鄢某肚子上面有两条口子。我只用手电筒打了他头、肩部。这次打架现场没有其他人,只有我们两人。2、我与鄢某某在唐某某茶馆外我用左手扼住他喉部将他顶在墙上,用手电筒砸他,他右手抓住我的上衣,左手从身上拿出一把刀,茶馆的灯光照在刀上,发光,是一把三十公分长的尖刀,他准备用刀捅我,我右手拿的电筒赶紧换到左手上,用右手将尖刀抢过来,面对面用力朝他身体左侧捅了几刀,刀就丢在了现场。

(四)鉴定结论

1、安乡县公安局安公法鉴字(2010)第X号司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伤者鄢某某左胸腹壁刀刺伤,失血性休克,外伤性胃穿孔,外伤性胰腺破裂,弥漫性腹膜炎,系重伤。

(五)物证、书证

1、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雷某打电话报案有人被打伤。

2、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雷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将被害人鄢某某捅伤及被抓获的过程。

3、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雷某与被害人鄢某某的身份情况。

4、被害人鄢某某的住院病历及医药费发票。证明被害人鄢某某的伤势情况及所用医药费x.8元。

5、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雷某有前科。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雷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积极抢救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雷某故意伤害被害人鄢某某的身体,应当赔偿其医疗费、误工损失、营养费、护理费。被告人雷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可酌情从重处罚;3、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4、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二、被告人雷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鄢某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x.8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国武

审判员蹇在岗

人民陪审员胡大喜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荣丽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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