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任X与张XX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上诉人任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借款纠纷一案,张XX于2009年2月1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令任X支付借款x元及利息。2、由任X承担诉讼费用。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7日作出(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任X不服原判,于2009年6月30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8日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曹志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宗欣主审,审判员付春香参加评议。于2009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任X的委托代理人杨XX,张XX的委托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事实:2006年9月17日任X向张XX借款x元,同年10月31日任X再次向张XX借款x元,并出具了两张借条,任X以无钱为由拒付。

原审法院认为:2006年9月17日和同年的10月13日任X两次共向张XX借款x元未付事实清楚,原审法院予以认定,任X应当返还张x元的借款。由于利息双方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对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任X辩称郾城区法院无管辖权和张XX没有借款实际交付均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亦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均不予支持和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任X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张XX借款x元。二、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任X负担。

任X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张XX未将借据上显示的款项交付给任X故不存在借款的事实。二、借据是在2006年出借形成的,至今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法律不应保护其胜诉权。三、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任X的户籍在源汇区,经常居住地为召陵区,郾城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综上所述,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2、二审诉讼费用由张XX负担。

张XX答辩意见:1.张XX借给任X的钱有借条为凭,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应还款。2、张XX一直向任X追要借款,诉讼时效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要求维持原判。

根据任X和张XX的答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执焦点是:1、张XX是否将借款x元交给了任X;2、本案是否应该由郾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3、双方争议的两笔借款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第一个争议焦点,张XX是否将两笔x元借款交给了任X。据查,任x年9月17日向张XX出具了x元的借条,同年10月13日又出具了x元借条,如果2006年9月17日任X出具了借条,张XX没有将x元款交给任X,任X为何在同年10月13日即相隔不足一个月又给张XX出具x元借条,这种做法,于常理相悖。上诉人任X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收到两笔借款,故原审法院认定任X偿还张x元借款事实清楚,任X上诉称从没有收到张XX交付的借款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个争议焦点:关于郾城区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本案的问题。经查明:任x年3月23日收到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手续。原审法院2009年4月22日收到的答辩状,即30日(2009.3.23-2009.4.22)任X在答辩状中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出答辩状期间提出。……。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根据以上所查证的事实,任X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故本案应由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个争议焦点:关于两笔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经查证,2006年9月17日,10月13日任X向张XX借了两笔款,借款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任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何时拒绝还款,故任X认为借张XX的两笔x元的款项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依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任X借张XX两笔x元款项,事实清楚,任X上诉称没有收到两笔借款以及对管辖权的提出和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均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上诉理由也不充分,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查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尚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600元由任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张静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