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湖南××建设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长中民×××字第××××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建设集团公司,住所(略):长沙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展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与湖南××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8)长中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湘高法民×字第××××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09)长中民××字第××××号民事裁定,撤销长沙市××区人民法院(2008)×民×字第××××号民事判决与本院(2008)长中民××字第××××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长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长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公司连续2次签订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1年1月8日至2005年1月7日止。合同期满后,××公司未再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一直给李某某发放工资直到2007年12月底。2007年12月21日,××公司电话通知李某某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同月25日,××公司制作了《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同月30日,××公司职员钟某、张某某和赵某三人将装有《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的信封当面送交李某某,李某某拒收。次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将《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给李某某,2008年1月4日邮件到达后,李某某拒收。另李某某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一直待岗在家,至2007年12月底,一直未向××公司提供实际劳动。2008年1月13日至2月3日,李某某因病住院治疗21天。2008年6月5日,李某某向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已过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另,经本院向湖南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调查查明,被上诉人××公司正式职工的档案由其自己保管,聘用制员工档案存放湖南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李某某档案存放湖南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费用由李某某个人承担。长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05年1月期满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一直支付工资,应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其系全民固定工,因其与被告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委托湖南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亦无证据证明其曾以全民固定工身份提出过相应的请求或异议,故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事实劳动关系因一方提出终止而终止,2007年12月25日制作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虽系被告的人力资源部出具,应认定为被告的意思表示。原告的工资实际支付到2007年12月31日,故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确定为2007年12月31日。之后,被告仅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不能证明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延续。据此,重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上诉认为,上诉人以全民固定工的方式调入被上诉人单位,档案在湖南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只是档案的管理方式。被上诉人在2000年后并未停止招录正式员工,被上诉人人力资源部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书》无效,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请求判决撤销××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赔偿其工资收入和劳动保护待遇损失共计x元。被上诉人××公司辩称,2000年,被上诉人根据需要一律实行聘用制,不接受劳动人事关系,上诉人2001年1月进入被上诉人单位,双方签订的就是聘用劳动合同,形成劳动聘用关系;即使双方于2005年1月7日起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也已于2007年12月31日终止;上诉人在原二审判决后实际领取了被上诉人超出法律规定支付的x元经济补偿,即认可了此前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被上诉人基于上诉人生病住院的特殊情况,多缴纳了几个月的社会保险,但是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事实上原告也没有提供劳动,故不能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在或者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院认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001年11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2005年1月7日××公司与李某某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至2007年12月底,××公司因向李某某发放工资,其与李某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不受原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的约束,可因单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终止。故××公司于2007年12月底单方提出终止与李某某的事实劳动关系,继而停发李某某工资,不属于在合同期内用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需因此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长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对该项事实的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只有在“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才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李某某在××公司连续工作未满十年,且双方也未能就延续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因此,双方建立在××公司发放工资行为之上的事实劳动关系,已在××公司于2007年12月通过电话通知、上门送达书面通知以及特快专递等方式通知李某某,并停发工资等单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情况下终止。另,《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本案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未能在该法实施后延续一年,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综上,李某某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因李某某的人事档案系由湖南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且其未能举证证明其系以全民固定工身份调入被上诉人单位,其主张自己系“全民固定工”身份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亦与其要求A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诉请求矛盾,故对其系被上诉人单位“全民固定工”身份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长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长沙市××区人民法院(2010)×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朝晖

审判员陈利文

审判员陈铁军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郭壮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