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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刘文吉,湖南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6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滕久元、欧阳红燕参加的合议庭,因本案涉及到未成年人而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代理书记员尹倩担任法庭记录。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辩护人刘文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1月6日上午,被告人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X路鹤城区烟草公司后面一栋楼房三楼被害人胡某丁住房处,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将胡某于房间床头柜抽屉女式包内的现金2400余元盗走。

2、2011年1月17日15时左右,被告人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鹤城区烟草公司后面的一栋楼房三楼被害人向某住房处,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向某于床头柜内现金500元和价值729元的三星x型手机一台盗走。

3、2011年1月29日中午,被告人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烟草公司后面一栋楼房二楼潘某甲租房处,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潘某于房内抽屉里现金人民币700元及价值704元的三星x型手机一台盗走。2011年3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唐某再次窜至潘某华的租房内准备盗窃作案时被当场抓获并如实交待了上述三起犯罪事实。

以上被告人唐某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033元。

该院以被告人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被告人唐某系未成年人,而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处罚,并向某院提供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基本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虽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唐某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盗窃事实清楚,主要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有被害人潘某甲、胡某乙、向某某陈述在卷。

被害人潘某丙陈述,证明2011年1月29日中午在怀化市烟草公司后面X楼出租房内被盗现金人民币500多元及一台三星x滑盖手机。2010年3月2日12时,其和其妻子易某戊抓获了溜进其家卧室偷东西的小偷。

被害人胡某丁陈述,证明2011年1月6日8点至16时这段时间门没有锁,小偷溜进房内盗窃其家里现金2400多元。

被害人向某某陈述,证明2011年1月17日15时许,家里门没有关,其家被盗现金700元和一部三星黑色x直板手机。

2、有证人易某戊、胡某丁证言在卷。

证人易某己证言,证明2011年3月2日12时许,其和老公潘某华抓获了溜进其家卧室偷东西的小偷。

证人胡某丁证言,证明在2011年春节前后看到那天抓到那个偷东西的人到过其住宅区二次,其能认得出来。

3、有书证户籍证明、现场指认笔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在卷。

户籍证明在卷,证明被告人唐某身份的基本情况。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在卷,证明2011年3月2日被告人唐某在公安机关的带领下指认了上述三处盗窃作案的地点。

抓获经过在卷,证明抓获被告人唐某的经过。

辨认笔录在卷,证明证人胡某乙对一组X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编号为X号的被告人唐某经常在她们那栋楼进出。

4、有鉴定结论在卷,证明被盗财物的价值。

5、有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在卷,其供述的盗窃作案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及盗得财物的数量与被害人陈述一致。并有视听资料在卷佐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唐某因父母离异,缺少家庭关爱和学校教育,是非不分,法制观念淡薄,进而走上犯罪道路。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由于家庭监管不严,法制观念淡薄所致,希望被告人能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11年1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曾涛

人民陪审员欧阳红燕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尹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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