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东方,郑州市二七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代娟,郑州市二七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皇甫艳军,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皇甫艳军之妻。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
上诉人程某某与被上诉人皇甫艳军、韩某某所有权纠纷
一案,程某某于2008年11月11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院判令皇甫艳军、韩某某停止侵权并限期从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搬出,本案诉讼费由皇甫艳军、韩某某承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程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薛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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