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美生科贸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军,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X路万客来食品城东南角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贺永,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营,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美生科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美生科贸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美生科贸有限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邱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