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女,38岁。
委托代理人花术田,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某某,男,38岁。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8年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2月经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尹某;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尹某某(曾用名尹X);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尹XX(曾用名尹XXX)。婚后,因被告性格内向、脾气怪异双方常为琐事吵骂,夫妻感情一般。1999年被告患病,原告不惜举债为其治病。当被告病情稳定后,原告外出打工挣钱还债,但却遭到被告无端怀疑。每次两人见面总是吵骂。为早日解除痛苦,2007年8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其戚友劝说,而且被告保证不再打骂原告,与原告好好过日子,原告为安抚被告才撤回离婚诉讼。撤诉后,原、被告外出打工,天各一方,互不往来。现被告仍然怀疑原告有不轨行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谁抚养征求被告意见;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被告辩称:原告现有存款10万元,再从其同居者要10万元,总共给被告20万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8年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2月经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尹某;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尹某某(曾用名尹X);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尹XX(曾用名尹XXX)。婚后,因被告性格内向、脾气怪异双方常为琐事吵骂,夫妻感情一般。1999年被告患病,现已治愈。尹某已成年和原告一起外出打工。2007年8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撤诉后,原、被告外出异地打工。另查明:双方在上石桥塘湾村X组有房屋一处(前两间平房、后三间两层楼房及院子),无其它财产和债务。庭审中,原告虽同意给被告一定的经济帮助,因被告不满意,仍坚持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佐证:
1.原告起诉及其当庭陈述;
2.原告提供的两份调查笔录和(2007)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3.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和复旦大学附属医院病历。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婚前基础一般,但结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生育了三个子女。日常生活中虽有吵打行为,但没能动摇良好的夫妻关系。原告四处奔波举债,为被告治病就是很好的例证。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因双方和好而原告撤诉,距再次起诉离婚时间较短,现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1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献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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