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张某某犯拐卖妇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2008年5月22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6月2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9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南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男,清丰县X乡X村农民,系被告人张某某表兄。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拐卖妇女罪,于200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瑞芳、代理检察员陶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夏,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XX、刘XX(均已判刑)通过张X轩(另案处理),以4400元将被害人彭XX卖于本县X乡X村刘XX为妻。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同案人XX、刘XX供述,证人张XX、刘X增、刘X申、刘X着、魏X淑、刘X水、蒋XX、张X修证言,彭X琼(曾用名彭XX)及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同案人王XX、刘XX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本院(2009)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宣读出示了南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蒋XX提供的彭X琼与人合影的五寸彩色照片,刘X申、刘X增辨认彭XX笔录及相应照片;刘X增辨认王章顺、张某某笔录及相应照片。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辩解:我就喝了一顿酒,其他的什么都不知道。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某是从犯,应依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明显轻微,比同案犯刘XX情节更轻,危害更小,其作用微不足道;3、张某某是初犯,这次犯罪完全是他不懂法所致。应比照刘运府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6年夏,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章顺、刘运府(均已判刑)等人以4000余元的价格将彭X琼(又名彭XX)卖给本县X乡X村民刘X申为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同案人王章顺供述,本县X乡X村的老四说张X凤同她父亲又领来了四个妇女,让自己找人家卖掉。自己找到张某某和刘运府,让二人找买主,二人答应后与自己一起到松黑村老四家,见到老四之妻张X凤和张X凤的父亲,还有四个妇女,商量了怎样找人家及价钱。几日后,刘XX在张果屯南街找到一家,自己与张某某、刘XX到那买家,刘XX让买家准备4000元钱,三人同买家的一个老头和那老头的女儿一起到孙黑村,那家老头给张X凤4000元钱,领走了一个妇女。两三天后,自己与刘XX、张某某又向买家要好处费,每人得了200元钱;

2、同案人刘XX供述,2006年夏,王XX找到自己说手里有一个妇女,家是贵州的,愿意在张果屯乡找个人家,有合适的人家帮问问。自己想到刘X申是个光棍,就找到刘X申的父亲刘X增,刘X增同意花钱买。自己让刘X增和王XX顺见面,刘X增和女儿与王XX到孙黑村去相亲,领到家一个妇女,在家摆了几桌酒席,后刘X增给刘x元钱,给王x元钱;

3、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在孙黑村,王XX对自己说“有几个外地娘们呢,过来看看吧”,自己跟他到一家见到了四个贵州妇女,王XX说准备给这几个女人找人家,自己当时没说什么就走了。几天后,看见王XX领着一个女的上了一辆面包车,问王XX去哪里,王XX说送到张果屯街上;

4、证人张X贤证言证明,自己的女儿张X凤回娘家探亲时与当地化处镇X村蒋X权之妻彭XX两人商量好去“放飞鸽”。到南乐县后,张X凤通过两个五十多岁的男子,给彭XX找了一户姓刘的人家,姓刘的人家给了张X凤可能是4000多块钱。张X凤给了自己2000元,让自己给彭XX的丈夫蒋X权1500元,另外500元钱算是路费。六个多月以后,彭XX也回来了,听她说是姓刘的那家老头拿钱给她主动让她回来的。彭XX还有一个名字,另外在南乐县时化名杨X燕。“放飞鸽”的意思就是带着妇女以找婆家为名把男方家的钱财骗到手后,妇女再找机会从男家跑掉,那名妇女就是鸽子;同时证明张X凤已经死了,死在山东具体什么地方不知道,前年,山东公安局打过电话,因为没钱,没有去认尸;

5、证人刘X增证言证明,2006年农历6月份某日,刘XX到家问是否给自己的傻儿子刘X申买媳妇,是贵州的,自己与家人商量后同女儿刘X着、儿子刘X申一块到了刘XX家,刘XX让吉村一中年男子领路一起到张果屯乡X村一个叫“四儿”的家里,见到一中年妇女杨X燕,表示同意,这名男子说“给这个女的4000块钱,再给送这个女的500块钱路费”,付钱后,就领着后自己请刘XX、吉村人、韩森固村人和送杨X燕的人在家喝酒,酒后,韩森固的人要媒人钱,自己给刘XX、韩森固村一个人共300元媒人费。过了一个月,因杨X燕老是有病,还挂念孩子,自己主张让她走,把杨X燕送到安阳火车站,并给她450元钱,杨X燕走后没再回来。且有刘X增辨认王XX笔录及相应照片相佐证。刘X增辨认张某某笔录及相应照片证明,经刘X增辨认被辨认对象——包括张某某在内的十张年龄、长相相近似的人的半寸照片,刘X增不敢确定是否有清丰吉村男子,理由是见过该男子一面,记不清模样;

6、证人刘X申证言证明通过张果屯乡X村的“四儿”介绍买杨X燕花了5200元,其中给媒人600元,给杨X燕的表哥4600元;

7、证人刘X着(又名刘X)证言证明,刘X申的媳妇燕是从张行村买的,买时自己与父亲刘X增、弟弟刘X申去的,那家在张行村X路口向西不到100米路X胡同里,门朝西。后来父亲刘X增说燕想她自己的孩子,在家经常哭,住了有一个多月就把她送走了;

8、证人魏X淑证言证明,刘XX到其家说有个贵州的妇女,是否买过来给刘X申当媳妇。其夫刘X增、四子刘X申、女儿刘X着跟刘XX走后当天下午,把这个贵州的妇女领回来了。刘X增说花了4000多元。后刘XX领了两个人,还有贵州一个送燕的人,到家吃了顿饭。燕住了四十天左右想走,说家里有孩子,想孩子了,刘X增把她送走了;

9、证人刘X水证言证明,2006年,自己的哥哥刘X增说,“四儿傻点,娶不了媳妇,给他买个媳妇算了”,后来他家来了个外地媳妇,说花了4000多元;

10、证人蒋X权证言证明其妻彭XX于2006年同普定县X镇X村的张X贤去河南打过工,去四五个月后就回家了;家里有她的照片,照片上有两个女的,其中手上戴手表的就是她。该证言有南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蒋X权提供的彭X琼与人合影的五寸彩色照片相佐证;

11、证人张X修证言证明,张果屯乡X村有一个叫四儿的人,找了一个贵州媳妇叫张X凤,四儿全名叫张X轩,张X凤和张X轩过了半年就走了。听说当时和张X凤一块从贵州来的还有两个妇女,其中一个被介绍到张果屯南街了,叫什么名字自己不清楚;

12、彭X琼(曾用名彭X香)户籍证明;

13、刘X申、刘X增辨认彭X琼笔录及相应辨认照片;

14、同案人王XX、刘XX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本院(2009)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张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对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意见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09年8月31日起至2012年1月27日止。)

(所判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魏献忠

审判员代荣芬

审判员张慧勇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赵俊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妇女 拐卖 某某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