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博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院X号楼。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男,汉族,1949年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美信不孕不育专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X路燕庄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洪魁,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奎,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一般委托合同纠纷
上诉人河南博艺广告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郑州美信不孕不育专科医院支付所欠河南博艺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13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郑州美信不孕不育专科医院于2010年2月13日一次性支付给河南博艺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5万元。本案终结。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河南博艺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崔凤茹
审判员刘富江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杭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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