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卫平,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户籍地址为:郑州市X路X号院X号楼X号)。
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王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诉称:2004年9月份,王某找到我称河南中广信息管网投资有限公司在郑州的项目很多,前景不错,希望我能参与。经我们双方协商,我同意投资1000万元,并于2004年9月29日和10月15日分三次通过北京小牛科技有限公司往河南中广信息管网投资有限公司的账户支付1000万元投资款。但是河南中广信息管网投资有限公司是王某虚报注册资本而设立,2006年3月16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2006)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王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2006年7月河南省工商局以豫工商处字(2006)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河南中广信息管网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07年3月4日,王某向我出具承诺书,承诺退还我投资款1000万元并支付我200万元的资金使用费。后王某没有履行该承诺,又在2007年8月4日向我出具承诺,再次承诺退还我投资款1000万元并支付资金使用费300万元,相关资金于2007年8月30日前支付到达原汇出账户。后经我多次催要,王某在2008年3月18日返还350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没有返还。请求判令王某返还我投资款和资金使用费950万元,并赔偿自2007年8月3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时计算到起诉之日为80万元);由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6)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某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故李某某本案中诉讼的投资款,系王某为河南中广信息管网投资有限公司的虚假注册资本。王某以虚报注册的公司“项目很多,前景不错”为诱饵,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注册”的事实,骗取李某某的财物,数额巨大,经李某某多次催要,王某拒不归还,其行为存在经济诈骗嫌疑。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李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李某军
审判员宁宇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丁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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