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睢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睢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男,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一审第三人睢县凤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女,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男,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杨某某因睢县工商管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09年5月7日作出的(2008)睢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聂某某、一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肖某乙、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6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睢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7月11日为第三人睢县凤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颁发注册号为x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执照载明:睢县凤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傅某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出租服务(凭有效资质经营);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2.5万元;公司成立日期为2003年10月3日;营业期限自2007年10月22日至2011年10月21日。
一审法院认定,2004年12月31日,原告杨某某与傅某
杰合资经营睢县凤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杨某某占公司全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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