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再审人刘某甲、濮阳华油防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挂靠经营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第三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英杰,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濮阳华油防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吴伟,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裴英伟,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刘某甲、濮阳华油防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挂靠经营纠纷一案,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2007)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某甲、濮阳华油防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濮中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英杰,申请再审人濮阳华油防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吴伟、被申请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裴英伟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2007年2月7日一审原告王某起诉至濮阳市华龙区法院称,我承接了油田供应处的三项工程,结算后工程款转给了华油公司,该公司给我部分款项后,余款迟迟不付。请求判令华油公司支付x.52元工程款及利息。

华油公司辩称,王某与刘某甲系合伙关系,工程款已由刘某甲取走,华油公司不应再付款。

刘某甲述称,我与王某系合伙关系,我有权取款,且所取款项已还与王某合伙的借款了。

华龙区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王某承接了中原油田物资供应处的维修工程,结算后供应处将款拨付给华油公司,王某陆续从华油公司取款后,余款x.52元经王某多次催要,华油公司以王某的合伙人刘某甲已将工程款结清为由拒付。

2007年7月20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1、华油公司于2007年8月26日前付王某工程款x.52元;2、刘某甲于2007年8月26日前返还华油公司工程款x.52元。原审法院制作了调解书。

再审申请人刘某甲申请称,1、原审调解程序违法,影响了案件的客观公正审理。2007年7月17日送达通知书和开庭传票,18日下午开庭,且未送达举证通知书,未给举证期间,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客观公正审理。2、调解书没有查明案件基本事实,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第一、承揽中原油田三项工程的是刘某甲与王某二人合伙的濮阳市胜利敬业维修队(原濮阳市X路敬业维修队),而非调解书认定的王某个人;第二、刘某甲没有从华油公司支取工程款,而是华油公司将x.52元工程款转账到刘某甲与王某二人合伙的濮阳市胜利敬业维修队的。刘某甲于2006年5月16日将x元工程款偿还了二人借王某石的款项。由于原审未给举证和答辩时间,王某、华油公司都有律师代为诉讼,而我没有,在我未理解调解书意思的情况下签了字。我已将工程款偿还了合伙借款,调解书又让我返还华油公司,不是我的真是意思表示。请求撤销原调解书,公正改判。

再审申请人华油公司申请称,1、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开庭,剥夺了刘某甲提供证据及辩论权,导致华油公司、刘某甲重复支付工程款。华油公司发现有新证据证明款已转至王某所在的公司;2、华油公司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致使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我公司授权代理人的权限仅为代为诉讼、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并未授权参与调解。和解与调解有本质的区别。请求撤销原调解书,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王某辩称,原审程序合法。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的。刘某甲表示不用答辩期,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王某用过胜利路敬业维修队的名称,没有用过胜利敬业维修队的名称,华油公司付款对象错误;刘某甲取走的款项并未偿还王某石的借款,借款当时已还清。

经本院再审查明,王某开办有名为:“濮阳市X路敬业维修队”,业主为王某的个体工商户,所提供的营业执照上经营期限至2004年12月30日。王某在中原油田干一些维修工程,与华油公司口头协商,所干工程通过该公司结算工程款,而华油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转给王某。华油公司与王某对此均无异议。

2004年9月20日刘某甲代理王某申请开办了名为:“濮阳市胜利敬业维修队”,业主仍为王某的个体工商户,并另开立了银行帐户,现所有的注册登记材料及开户资料均在刘某甲手中。对此王某不予认可,认为此维修队的设立是刘某甲私自冒用其名称开办的,本人并不知情,为此王某已向华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商部门颁发的名为:“濮阳市胜利敬业维修队”营业执照。该案华龙区法院已开庭审理。刘某甲则称,名为“濮阳市胜利敬业维修队”的个体工商户是与王某一起申请的,刘某甲填写的申请表,用的是王某的身份证,王某知道此事。胜利敬业维修队和胜利路敬业维修队名为王某业主,实际为二人合伙经营,其本人是合伙人。而王某则称刘某甲是其聘请的会计,不是合伙人。对此王某还提供了刘某甲记录的收付工程款的流水帐页,此帐页上显示付给王某石的x元。但双方无合伙协议。

2006年6月12日华油公司将王某所干维修工程的x.52元工程款转到了刘某甲代理王某开办的濮阳市胜利敬业维修队帐户,刘某甲将其中的x元偿还了王某石。对此刘某甲还提供了二人共同借王某石的借款协议五份,该五份借据的借款人均为王某、刘某甲,贷款人王某石。其中四份借款协议上写明王某、刘某甲共同借款用于生产经营。该四份中另有一份借款为2002年10月14日的借据上写有“王某、刘某甲(濮阳市胜利敬业维修队)”。刘某甲认为均是合伙借款,应该偿还。而王某则认为刘某甲只起担保作用,不是合伙人。华油公司以往的付款都是对王某,这次不应该将款转到刘某甲冒用自己的名义开办的“濮阳市胜利敬业维修队”的账户上,对此付款行为不予认可。而华油公司则认为刘某甲是王某的合伙人,将款付到二人合伙开设的帐户并无不当。

另查明,原审法院于2007年7月16日给刘某甲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及开庭传票。7月18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当事人未提出异议。7月20日调解结案。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审理的是挂靠经营纠纷,不论王某与刘某甲是否合伙关系,还是王某所称刘某甲是其聘请的会计;不论名为“濮阳市胜利敬业维修队”实际是谁在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的,因有刘某甲的具体办理,华油公司将款转入该队帐户,并不构成付款不当。刘某甲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该行为对王某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刘某甲以王某的名义申请工商登记及开立帐户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王某的侵权,均不影响华油公司的善意付款。故王某请求华油公司重复付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关于原审程序是否违法及是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的问题。原审开庭未给刘某甲足够的答辩时间,但开庭时刘某甲并未提出不同意见。虽有不当,但本案是以确认双方当事人调解意见的方式结案,并不是判决,也不是当庭调解。民、商事纠纷的解决不是以是否开庭为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开庭后的第三天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应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原审违反了调解自愿的原则,但该调解书未查清本案的事实,故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7)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二、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2163元由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祁安民

审判员高卫东

审判员张林安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