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诉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谢安义主审,人民陪审员唐双萍参加评议,代理书记员欧阳玲担任记录,于201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故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不久同居生活,于2007年6月生育女儿毛某芳,2009年7月生育儿子毛某任,2009年中秋节后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争吵,于2010年6月分居,互不往来,夫妻感情已破裂,特请求人民法院: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毛某芳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毛某任由被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平分。

被告没有应诉答辩。

原告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

1、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拟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合法夫妻。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毛某某在广东打工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非法同居,2007年6月8日非法生育了女儿毛某芳,2009年1月22日非法生育了儿子毛某任。2009年9月29日在宁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一家四口人与毛某某的父母在广东一起生活。由于原告与被告父母在经济上矛盾,独自回宁远县X村X村跟其父母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是经他人介绍相识,但相识不久就非法同居,进而又非法生儿育女后,才依法登记结婚,婚姻期间的生活得到被告父母的很大支持,且与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婆媳之间有争吵现象是正常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艳

审判员谢安义

人民陪审员唐双萍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离婚 纠纷 陈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