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诉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系被告母亲),住(略)。

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2011年7月6日依法由审判员刘登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璐担任记录。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4月10日经他人介绍相识结婚,由于认识时间短,互相了解不够,婚后发觉男方反应迟纯、痴呆,发育不全,生活在一起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被告总是无缘无故发哑子脾气,砸东砸西,日子无法过下去,从2006年11月开始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已没有夫妻感情可言,婚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双方的婚姻被告家没有哄她,没有骗他,是她心甘情愿嫁给被告,在一起生活期间,没有骂她一句,原告自愿出走,请求法院调查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赔偿被告彩某某、医某某、误某某等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5万元,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被告欧某某同意,依法准予离婚。

二、财产分割:原告陈某某已带走的衣物归原告所有,在被告欧某某处的衣物归被告所有。

三、由原告陈某某一次性补偿被告欧某某经济帮助费人民币3000元,定于2011年7月20日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登福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离婚 纠纷 陈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