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江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欣彤,北京市润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江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八方联智(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乙X号朝外x层2905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托夫贝克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八方联智(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江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9月26日与被告北京八方联智(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站设计合同书》,约定被告为原告设计中英文网站,原告按照被告已完成的阶段付款。2008年10月8日被告开工设计,后向原告提交了网站设计的方案,但是此方案没能使原告满意,被告在原告的要求下进行了修改,原告为了保证后续工作的进行支付了被告第一阶段的费用54,000元人民币,但多次修改仍不能使原告满意。故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网站设计合同书》已经解除;确认原告拥有被告已经完成的英文和中文文案的版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完成网站设计的违约金共计35,820元人民币;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北京江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八方联智(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站设计合同书》予以解除;
二、被告八方联智(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已经完成的网站英文和中文文案的版权归原告北京江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三、原告北京江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六百九十六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江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四十八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敬
审判员武g_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廖海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