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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原告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出租车司机,现住(略)。

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2009年8月7日原告覃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覃某某诉称,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出现裂痕,从2004年起,被告便外出打工,至今双方已分居5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胡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覃某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7月26日在原永顺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孩,大女儿名覃某,现年7岁,在校学生,现随原告覃某某居住;小女儿覃某菲,现年4岁,现随被告胡某某居住。被告胡某某结婚时的嫁妆有棉絮十六床、液化器一套、电饭堡一个、空调扇一台、碗柜一个、木沙发一套、小凳子十六张、大小桌子各一张。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04年分居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覃某某提出离婚,被告胡某某同意离婚。

二、小孩覃某由原告覃某某抚养,抚养费覃某某自行承担;小孩覃某菲由被告胡某某抚养,抚养费胡某某自行承担。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愿选择。

三、被告胡某某结婚时的嫁妆棉絮十六床、液化器一套、电饭堡一个、空调扇一台、碗柜一个、木沙发一套、小凳子十六张、大小桌子各一张全部归被告胡某某所有。

其它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昌明

人民陪审员田开印

人民陪审员雷霆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尹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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