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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犯贩卖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3月25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看守所。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张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茗琪、被告人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下旬以来,被告人覃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曾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2011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覃某在永定城区X路的“新情缘”网吧,给吸毒人员管某某卖了4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2011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覃某永定城区X路的“新情缘”网吧,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卖了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2011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覃某在永定城区X路的“新情缘”网吧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卖了1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2011年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覃某在永定城区X路的“新情缘”网吧给吸毒人员胡某某卖了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2011年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覃某在永定城区X路的“新情缘”网吧分别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张某某卖了4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当天11时许,在永定城区X路的“新情缘”网吧大门外巷子口,给吸毒人员胡某某卖了1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照片,鉴定文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某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覃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于2011年1月9日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坦白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对覃某这部分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劣迹,可从重处罚。对被告人覃某犯罪所得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覃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3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赵学继

人民陪审员田勇进

人民陪审员张升华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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