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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安文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何某某于1983年相识,于1984年7月30日登记结婚,结婚之初夫妻感情尚可,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何某锷,X年X月X日生育女孩何某,现两小孩均已成年。由于被告何某某喜欢打牌,家里的收入都用于打牌甚至借钱打牌,结婚多年家里没有一点积蓄。现在两个小孩都到了成家年龄,家里还是5间旧土砖房屋,被告对什么都不闻不问且原告与被告已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但口头辩称:被告没有把收入全部用于打牌,但原告坚持要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杨某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于1983年相识,并于1984年7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初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何某锷,X年X月X日生育女孩何某,现两小孩均已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何某某亦认为夫妻关系无法维持,同意与原告杨某某离婚。另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株洲县X镇X村下港组土砖结构房屋5间,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告杨某某自愿支付被告何某某夫妻帮助费1300元(已当庭支付)。

三、夫妻共同财产土砖房屋5间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分割。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安文娜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曾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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