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略)。原系汝州市林业局产品公司兼汝州市农林合作基金会负责人。1997年1月14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因本案于2009年9月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毛某某,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辩护人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7月30日,汝州市农林合作基金会在汝州市民政局登记成立,该基金会以筹集农村闲散资金,自愿互利有偿使用为业务范围。1994年9月基金会开始办理业务,登记负责人为马X照,但实际负责人为被告人杜某某。1994年12月,该基金会在汝州市X乡X村设立分会。被告人杜某某在1995年6月30日至1996年10月5日经营基金会期间,面向社会公众以高息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x.63元,期间尚有x.63元未兑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证人沈X、商X芹、马X照、丁X艳及相关储户的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毛某某所提“被告人杜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6日起至2013年9月5日止。本判决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动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国强

审判员张海民

代理审判员邵存霞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晓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