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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唐某甲、唐某乙、刘某某与被上诉人石门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26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甲,女,3岁。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唐某甲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乙,男,53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49岁。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男,36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门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X镇。

法定代表人唐某丙,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邓智军,湖南楚江(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辉,湖南楚江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唐某甲、唐某乙、刘某某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1)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唐某甲、唐某乙、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邹某某,被上诉人石门县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黄某辉、邓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1)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立军

审判员陈远定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后改判;

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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