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州金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金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X号聚龙广场X号。

法定代表人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苹,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乐,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仁民,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金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苹、王晓乐,被上诉人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仁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供应消防标识化标牌,2007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黄某消防标识化货款柒万叁千壹百贰拾圆整”。原告索要该笔货款未果,遂引起诉讼。

另查明:郑州普光商贸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5日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注册成立,原告黄某乙为该公司股东。

原审法院认为:黄某乙个人与普光公司均与金源公司有业务往来,金源公司辩称黄某乙提交的欠条系金源公司向普光公司出具的,但其提交的普光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普光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5日,欠条出具日期在此之前,故金源公司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金源公司辩称其已于2007年12月18日向黄某乙支付5万元,但其提交的黄某乙出具的收条,并未显示是否为支付上述欠条所载明的款项,故其辩解理由,证据不力不予采纳。故黄某乙关于货款部分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索要利息部分因无双方合同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限金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某乙货款x元;二、驳回黄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1元,由黄某乙负担13元,金源公司负担1682元。

宣判后,金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07年4月23日欠条的债权人是郑州普光商贸有限公司而不是黄某乙。该欠条虽然是在郑州普光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之前出具的,但黄某乙作为郑州普光商贸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在公司成立后继续以公司的名义向金源公司供应消防标识化产品。实际上郑州普光商贸有限公司成立后就继承了黄某乙与金源公司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以及所有的经营业务。在法庭调查阶段,黄某乙也承认,他在郑州普光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之前代理的是四川新力的消防产品,并销售给金源公司。在郑州普光商贸有限公司成立后,该四川新力的消防产品的代理人就由黄某乙变成了郑州普光商贸有限公司,且黄某乙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继续与上诉人发生着业务关系。郑州普光商贸有限公司曾在2008年以我公司拖欠消防标识化货款x元为由起诉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郑州普光商贸有限公司向我方追要该货款的行为已经证明该公司继承了公司成立之前黄某乙对我方的所有债权债务。2007年4月23日的欠条中所欠的货款x元实际上与郑州普光商贸有限公司起诉我方案件中的“2006年欠款x元”是同一笔欠款。原审判决仅仅以欠条出具的时间是在公司成立之前就认定该欠条的债权人是黄某乙错误。黄某乙和郑州普光商贸有限公司不能将同一笔货款在两个案件中重复索要。故请求中级法院重新查清事实,依法驳回黄某乙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黄某乙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从黄某乙持有的债权凭证来看,金源公司确系该凭证的债务人。欠款应予偿还。郑州普光商贸有限公司已明确承诺不以该公司名义在另案中重复主张此笔债权。原审法院处理意见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金源公司的上诉理由证据不力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8元,由郑州金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陈启辉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