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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诉北京桀亚莱福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清源伟业生物组织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凯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桀亚莱福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B座BX室。

原告胡某诉被告北京桀亚莱福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桀亚莱福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北京桀亚莱福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郝志国

二ОО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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