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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陈某某与徐某某执行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徐某某,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09)山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徐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天内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到期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经查,本院在审理该案以(2009)山民二初字第80-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执行人所有的座落在衡山县X镇X路X村(产权证号:衡山房权开云字第x号)的住房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徐某某所有的座落在衡山县X镇X路X村X栋X室(产权证号:衡山房权开云字第x号)的住房予以拍卖。所得拍卖房屋价款用于被执行人徐某某应偿付给申请执行人谭某某、陈某某的借款。不足部分继续由被执行人清偿,多余部分退回给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汪东升

执行员周应安

执行员陈某强

二0一0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刘伏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打印责任人陈某强校对责任人汪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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