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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李某甲与李某乙执行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全权)刘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某、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刘某某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09)山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石爱清

执行员汪东升

执行员刘某红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林

附法律条文:

打印责任人陈晓强校对责任人刘某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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