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23岁,住(略)。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已作出(2008)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被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农历12月28日举办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叫刘某。原、被告于1998年2月2O日补办登记手续。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打架,造成夫妻关系破裂,2005年9月离家出走,原告曾于2008年提出与被告离婚,法院因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原告于2008年11月19日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与被告离婚。另查,原、被告无婚前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原判决认为:双方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共同营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和谐家庭。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存在期间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夫妻之间不和睦,家庭矛盾激化,导致双方长期分居生活,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王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刘某由原告抚养,原告放弃让被告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5O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刘某某上诉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庭归纳争辩焦点为:原审对事实的认定是否有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吵架、打架,导致长期分居,原审认定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是正确的,应准予王某甲与刘某某离婚,刘某某与王某甲之女刘某,今年已年满十岁,法庭在征求其个人意见时,刘某本人愿意跟随其父刘某某共同生活,刘某某也非常渴望得到刘某的抚养权,且刘某之母王某甲常年在外,居无定所,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因此应改判婚生女随父生活,抚养费问题由上诉人自理,关于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未送达法律手续,程序违法,因一审时向上诉人邮寄法律手续时上诉人拒收应视为送达,且在后来法庭向其追查为何不到庭时,其称因病不能出庭,但并未提供证据,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第一项判决;

二、婚生女刘某由刘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刘某某自理。

案件受理费5O元由刘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霞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王某华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超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