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6日被浙江省奉化市公安局抓获,并先行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2009年6月19日被古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丈县看守所。

古丈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6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6月20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郭某驾驶其货车运矿经过古丈县X乡X村刘立卫(已被判刑)家屋前时,因碾压刘立卫家坪场与刘妻田龙艳发生矛盾。之后,刘立卫与郭某各自邀人欲报复对方,经双方托人协商解决仍未有结果。然后,郭某次给刘立卫打电话,声称要找刘的麻烦。于是,刘便于同月24日与罗正军(另案处理)商量,决定趁郭某注意时,将郭某伤致残。同月25日,刘立卫安排胡某甲前往郭某家附近打探郭某否在家。当天下午4时许,刘立卫从胡某甲口中得知郭某在家休息后,刘立卫、罗正军便安排刘宴宾、向某波、龙彦、张某某(四人均已被判刑)、杨某海(另案处理)同去伤害郭某,由张立辉(已被判刑)、张红雷、包昌柱(二人另案处理)看管郭某其他人。接着,上述11人便携带菜刀、斧头等工具分别乘坐两台出租车来到郭某家,由胡某甲留在出租车上守候接应。随后,张立辉、张红雷用菜刀将正在郭某家玩耍的被害人鲁某某手臂、腿部砍伤。刘宴宾、向某波、龙彦、张某某将郭某的头部、手、脚等处砍伤。案发后,经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被害人郭某的伤为重伤,被害人鲁某某伤为轻伤。被告人胡某甲作案后潜逃在外,2009年6月16日被浙江省浙江省奉化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甲的亲属胡某秀(系被告人胡某甲的姨母)已与被害人郭某、鲁某自行达成书面和解协议,被告人的姨母胡某秀给二被害人各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报警案件登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向某某、杨某某、胡某乙证言、被害人郭某、鲁某某陈述、同案人刘立卫、刘宴宾、张立辉、龙彦、向某波、张某某的供述、法医学鉴定结论、被告人亲属胡某秀给与二被害人郭某、鲁某签订的和解协议及被害人郭某、鲁某给胡某秀出具的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受刘立卫、张某某等人的邀约,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郭某重伤,被害人鲁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甲是受他人邀约参与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仅听从安排,从旁配合,未直接对二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及亲属与二被害人自行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并给二被害人各赔偿了2000元的各项经济损失,二被害人及亲属已在和解协议书上请求本院对胡某甲予以从宽处理,故对胡某甲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甲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犯罪行为已得到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并且本案被害人郭某对伤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本院决定对胡某用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孔涯峰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莎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