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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犯盗伐林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9日,被古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9日,被古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古丈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林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犯盗伐林木罪,于2009年9月22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4年2月14日上午,被告人向某甲与被告人向某乙及向某顺(已判刑)相互邀约去本县X乡X村买树,因故未果。之后,向某甲又提起到达沙的山林里去偷树,向某乙与向某顺均表示同意。向某甲在达沙村张顺礼(已判刑)家借锯子时,又邀约了张顺礼。当晚6时许,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与向某顺、张顺礼手持锯子,窜至达沙村X路上坎的向某文家自留山上和公路下坎张某戊家自留山上盗伐了五株马尾松,其中盗伐向某文家自留山上马尾松3株,盗伐张某戊家自留山上马尾松2株。当晚,四人在小冲界处对所盗伐的五株马尾松进行原木加工时,被闻讯赶来的达沙村村民张某戊、向某丙、张某丁等人当场抓获。尔后,经双方协商,四人对所盗伐的向某文家和张某戊家的五株马尾松进行了经济赔偿。案发后,经古丈县林业局营林站的技术鉴定:盗伐的五株马尾松活立木蓄积为3.560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古丈县公安机关报警案件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向某丙、张某丁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戊、田某某的陈述、古丈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活立木蓄积达3.560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犯盗伐林木罪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在盗伐林木的共同犯罪中邀约他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其应当按照所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向某乙受他人邀约,在盗伐林木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考虑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向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四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向某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孔涯峰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肖某楚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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