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克拉玛依市巍隆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大荔金地棉业有限公司货款确认、返还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大荔金地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住所:大荔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永强,新疆金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克拉玛依市巍隆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巍隆公司)。住所:312国道独山子区X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严曦,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系被告克拉玛依市巍隆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案由:货款确认、返还纠纷。

本院查明:2008年10月18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由甲方为乙方代理乙方新疆棉花的收储业务;甲方为乙方提供合乎国家棉花交易市场规定的席位、帐号及相关资格…;乙方提供棉花入储过程中的全额保证金、棉花货款、短途运输的全部资金;乙方按甲方指定的全国交易市场的帐号及时准确地将保证金全额汇入…;经甲方代理入储的棉花货款由全国交易市场返回时须回到双方共同设立的新疆沙湾县X村信用联社安集海分社x账户,预留印鉴为:克拉玛依市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私章、(甲方法定代表人)王国林私章,并约定此帐户所有款项由乙方全权管理支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挪作他用;交易市场转入甲方的棉花货款甲方保证三日内及时返回乙方账户;甲方每协助乙方入储新疆棉一吨,乙方付给甲方代理费用50元;附件(双方营业执照、相关资质及帐号)。

2009年1月11日,双方在陕西大荔再次签订《代理协议书》,协议第(6)项将经甲方代理入国家储的棉花货款由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返回时的入储款账户变更为甲方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康市支行营业部设立的x号账户,并约定甲方不准向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提供提供其它帐号,如有违规按欺诈论处。其余内容与2008年10月18日协议基本相同。

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被告巍隆公司即根据协议内容履行棉花代理入储义务,其先后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签订了七份《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代理原告进行棉花入储业务,共入储棉花2026.8458吨,价值x.74元(其中包括克拉玛依市巍隆公司23吨棉花,价值x元)。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在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之间先后十四次向双方约定的被告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康市支行营业部设立的x号的入储款账户汇入入储棉货款x.74元。2009年3月之前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返回的入储棉货款原被告双方已结清。从2009年4月至7月,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返回到双方约定的被告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康市支行营业帐号为x的账户上棉花代理入储款x.26元,扣除巍隆公司x元棉花款后,尚欠x.26元被告没有返还给原告。

2009年8月12日,原被告双方就入储棉货款等进行结算后,形成了《棉花委托加工及代理入储确认书》一份,对被告应返还原告账户的代理入储棉货款等进行了确认。该确认书并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金地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及时如数返还原告入储棉货款,原告金地公司向本院诉请:1、依法确认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于2009年4月至7月汇入被告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康市支行x账户的棉花代理入储货款x.26元属于原告所有;2、要求被告返还上述银行账户上的该笔棉花代理入储货款x.2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于2009年4月至7月汇入被告克拉玛依市巍隆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康市支行设立的x账户上的棉花代理入储货款x.26元属于原告陕西大荔金地棉业有限公司所有。

二、被告克拉玛依市巍隆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陕西大荔金地棉业有限公司返还上述(本调解书第一项)银行账户上原告的该笔棉花代理入储货款x.26元。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大荔金地棉业有限公司负担x.5元。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裕厚

审判员郝翎

代理审判员雷晓宁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宁俊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