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王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6月20日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牛某甲,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6月20日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双、杨奇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及二人辩护人牛某甲、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使用铁锨等作案工具,在宝丰县X镇X村张某某自家院内,盗掘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宝丰县X镇X村汝官窑遗址。就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物证;4、勘验笔录;5、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盗掘属于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伙同张某某(在逃)预谋后,使用铁锨等作案工具,在宝丰县X镇X村张某某自家院内,盗掘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宝丰县X镇X村汝官窑遗址。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其因家庭困难,想挖汝瓷片卖了换点钱。便以想在自家院里建水池为由,让宝丰县X村的王某某于2009年6月19日晚上到其家中。在其自家院内靠东墙处挖坑。王某某用镢头挖,其在一旁照着灯。挖出来十多片汝瓷片,用粉红色塑料盆装着。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9年6月19日下午5点多大营四村的张某某曾打电话喊其晚上去清凉寺张某某姐姐(张某某)家中挖汝瓷,当日晚上9时30分,大营镇X村的牛某乙骑摩托车带着张某某到其家中,喊其去清凉寺喝酒,其就知道是去挖汝瓷。牛某乙将其与张某某送到大营镇X村学校门口,其与张某某步行到张某某家中。当时张某某正在家中院里中间靠东院墙处挖土,并与其商定,挖一晚上土给其50元钱。其同意后,到22点30分时,其三人用一个充电式电灯照明,适用木短把方头铁锨及一个一米左右长的木把镢轮流顺着在张某某挖开的地方往下挖,挖了大概二尺多深,南北二尺多长,东西一米多宽的一个坑。并将挖出来的24片汝瓷片放在一个粉红色的盆子里。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张某某家所在的宝丰县X镇X村庄都在汝官窑遗址的保护范围之内,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内容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2)证人牛某乙证言证实,2009年6月19日晚,其子牛某乙在外喝酒,八点左右回到家中,并未参与盗掘汝瓷活动。

3、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环境等情况。

4、物证铁锹、镢头、碎瓷片24片及粉红色塑料盆、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日在现场扣押的作案工具、及挖出汝瓷片数量为24片。

5、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文[2004]X号文件、河南省建设厅、文物管理局豫文物[2004]X号文件及宝丰县文物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分别证实,清凉寺遗址重点保护区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本案案发地位于清凉寺村内,南距坐标基点小石桥380米处,处在清凉寺汝官窑遗址重点保护区内。

6、宝丰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逃。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8、宝丰县X镇X村委会出具的张某某家庭情况介绍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家庭困难,望法院在量刑时对其判轻或判缓。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法庭予以确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掘取属于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丈夫2007年病逝后,独立抚养三名未成年子女,因生活所迫,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产生挖汝瓷片卖钱的犯罪意图,主观恶性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6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作案工具铁锹、镢头各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松枝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张丽丽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古文化 某某 盗掘 遗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